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規定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09-28 09: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6日表示,近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修訂稿)》以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資訊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鄧舸表示,為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寬進嚴管的政府職能轉變要求,證監會于2014年2月公告取消了證券公司專項投資業務,資産證券化業務行政審批也相應取消。鋻於資産證券化業務的監管方式需相應轉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投資者和券商而言,此前在資産證券化業務審批過程中存在等待時間過長的問題。
“本次修訂旨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決策部署,盤活存量資産,服務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快推進資産證券化業務發展,同時全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鄧舸稱。
據鄧舸介紹,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以《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産支援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二是將資産證券化業務開展主體範圍由證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並將《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更名為《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三是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市場化的證券自律組織事後備案和基礎資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四是強化重點環節監管,制定資訊披露、盡職調查配套規則,強化基礎資産的真實性要求,加強投資者保護。
“本次修訂核心是把審批變為事後五個工作日內在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管理體現在負面清單上,精髓在於把資産證券化變成了市場化的融資手段。”該負責人指出,但是市場化不能沒有邊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證監會更注重對投資者的保護,要從資産支援證券資訊的定期披露、對券商和基金子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及明確要有受託管理制度等多個方面,做好市場化和保護投資者的平衡。
針對證券業協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分工,該負責人指出,資産證券化統一備案在基金業協會,而證券公司的相關業務由證券業協會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相關業務則由基金業協會監管。
該負責人還表示,下一步,基礎資産範圍的負面清單可以動態調整。同時,如果銀行信貸資産想通過券商渠道來做是可以的,已經為此留有了空間。
“歡迎社會各界對《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修訂稿)》以及配套規則提出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將根據意見建議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改完善後儘快發佈實施。”鄧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