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管理規定》進一步補充完善私募基金行政監管規則體系,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投資者披露資訊,不得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或者私募基金的過往業績,並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資訊披露內容,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資訊。
後續,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對《管理規定》進行完善,並將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時間方面做好妥善安排,為行業完善資訊披露和報送管理制度、落實相關工作安排留出必要時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對相關自律規則進行修訂,作為《管理規定》的配套實施細則,以提高行業實踐操作性,實現行政規則與自律規則的有效銜接。
提升行業規範化運作水準
據證監會介紹,2023年9月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私募條例》),對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提出了明確要求和處理處罰規定。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是掌握行業運作情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為落實《私募條例》要求,證監會總結了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實踐經驗,起草形成《管理規定》。
在業內人士看來,《管理規定》落實《私募條例》,對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相關監管安排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細化,是對私募基金行政監管規則體系的進一步補充完善。
“2016年,中基協發佈《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在自律規則層面對私募基金資訊披露、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等方面明確了相關要求。”上述人士表示,《管理規定》在此基礎上,將行業自律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升為行政規則,有利於提升行業透明度。同時,針對一些風險事件反映出的行業資訊披露方面的薄弱環節,《管理規定》針對性地提出了規範要求,如要求對未託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開展審計等,以彌補制度短板,促進行業進一步提升規範運作水準。
鼓勵自主增加披露內容
根據《管理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披露資訊,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報送資訊。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備份平臺進行備份。
根據《管理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投資者披露資訊,不得存在五個方面的行為,包括《私募條例》規定的行為;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或者私募基金的過往業績;以披露臨時性、選擇性資訊誤導性宣傳推介;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根據《管理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資訊外,鼓勵自主增加披露內容,提升資訊披露品質,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資訊,同時應當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運作。
明確差異化報告要求
《管理規定》明確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差異化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要求和底層資産披露的特定安排,並明確了涉及未託管等情形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審計要求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全面審計要求,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凈值等復核審查,發現特定風險情形下的投資者提示和報告要求。
根據《管理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底層資産涉及非公開資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提供底層資産的策略類型、投資組合、持倉集中度、杠桿率、估值方法等資訊履行披露義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底層資産涉及衍生品投資的,應當披露掛鉤標的資産類別等資訊。
《管理規定》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或依法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的,或者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進行投資的,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穿透披露投資金額排名前十的底層投資標的投資路徑、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權屬確認等情況。
加強對未公開基金資訊的管控
《管理規定》還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臨時和專項報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報送年度經營情況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管理規模較大、自然人投資者較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其財務報告應當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根據《管理規定》,對於投向特定標的、開展特定交易策略、未託管等私募基金,以及開展集團化經營、自有資金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風險隱患突出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可以要求報送專項資訊,調整資訊報送內容、方式和頻率。
此外,《管理規定》明確了建立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管理制度、加強未公開基金資訊的管控、妥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等要求。具體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未公開基金資訊的管控,建立基金敏感資訊知情人登記制度,並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和報送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