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7月5日消息,為貫徹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規範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活動,保護投資者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證監會制定《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管理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2023年9月實施的《私募條例》,對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提出了明確要求和處理處罰規定。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是掌握行業運作情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為落實《私募條例》要求,證監會總結了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實踐經驗,起草形成《信披規定》。
《信披規定》共八章四十三條。其中,《信披規定》總則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披露資訊,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報送資訊。明確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應當在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備份平臺進行備份。
在資訊披露一般規定方面,明確資訊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方式。明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在發現重大風險等情形時,向投資者披露資訊和向基金業協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資訊披露內容,提升資訊披露品質,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資訊。
在差異化資訊披露方面,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差異化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要求和底層資産披露的特定安排。明確涉及未託管等情形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審計要求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全面審計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凈值等復核審查,以及發現特定風險情形下的投資者提示和報告要求。
在資訊報送方面,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臨時和專項報送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報送年度經營情況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
在資訊披露的事務管理方面,明確建立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管理制度、加強未公開基金資訊的管控、妥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等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夥人和實際控制人配合履行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義務。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面,明確對違反資訊披露和資訊報送規定的處理處罰。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