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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GDR增強證券流動性 正式推出須過國內監管關

  • 發佈時間:2014-10-13 02:48: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專家認為,推出人民幣GDR能為企業對外投資和兼併收購提供更為靈活的籌資方式

  日前,中國農業銀行與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簽訂了《跨境人民幣戰略合作備忘錄》,將人民幣全球存托憑證(GDR)確立為未來合作的重要內容。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李振江在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北京IPO大會上稱,“如果人民幣GDR推出成功,將成為首款以人民幣計價、在境外上市的股權投資産品。”

  所謂GDR,指的是以境內A股已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將要IPO的股票通過境內銀行託管、境外存托發行的方式在國外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最大特色就是以人民幣計價。1927年,為了方便美國人投資英國的股票,美國人J.P摩根發明瞭DR(存托憑證)。

  李振江認為,人民幣GDR推出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加速人民幣國際化步伐。如果人民幣GDR推出成功,將成為首款以人民幣計價、在境外上市的股權投資産品,有利於加快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速度;二是有利於中國資本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有利於中國股票價值的再發現,有利於豐富離岸人民幣的投資品種。此外,人民幣GDR推出可以作為滬港通業務的補充和延伸,有利於更多引入境外資本和國際化機構投資人。

  “推出人民幣GDR,除了加速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外,還能擴大公司證券的發行及交易市場,增強證券的流動性。同時,能豐富投資人群體,有利於證券價格的維持和提高。”招商證券一位分析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從本質上説,存托憑證是一種由存托銀行和保管機構作為共同受託人,外國發行公司作為委託人,存托銀行取得基礎證券的所有權後發行的證券化的受益憑證。在本國市場以外發行GDR,還能提升公司的知名度,為企業對外投資和兼併收購提供更為靈活的籌資方式。

  據紐約梅隆發佈的2014年上半年存托憑證報告顯示,今年上半年,存托憑證融資達到三年以來最高水準,其中近半數通過新增存托憑證項目募集資金的為中國企業。

  上述分析師表示,存托憑證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必然具備涉外因素。因此,討論存托憑證的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是本次中國農業銀行和倫敦交易所確立人民幣GDR的先決問題。

  “要推出人民幣GDR,中國農業銀行首先與倫敦交易所要簽訂合作合同,接下來,中國農業銀行應將合同提交給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備案,接受監管。倫敦交易所也要將合同提交給英國監管機構備案。”北京中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興成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雙方應在合作目的、業務範圍、商業模式、權利義務、風險防範及違約責任等方面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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