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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將要迎來千億市場

  • 發佈時間:2015-07-17 02:37:33  來源:西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業內期盼已久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進入倒計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央行規範網際網路金融意見專家組成員楊東對記者表示,《意見》應該會在本月底之前公佈,將對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路支付等目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主要業態形成比較明確的原則和規定。其中針對股權眾籌風險防範問題,《意見》特別提出合格投資人制度,但詳細限定條件還有待證監會股權眾籌監管法案再作規定。

  《意見》涉及網際網路金融主要業態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張濤日前在參加“2015·上海新金融年會暨網際網路金融外灘峰會”時透露,央行會同有關部委起草制定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日前已獲國務院批准,各方程式已經走完,有望近期正式公佈。

  張濤表示,《意見》將確立一個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以此為出發點。《意見》提出鼓勵創新,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

  據了解,《意見》涉及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路支付等目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主要業態,是一個框架性政策。股權眾籌作為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意見》將會對其形成一些比較明確的原則和規定。

  此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曾在公開場合闡述了央行金融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股權眾籌54321方案”。該方案提出,可根據融資規模,將眾籌平臺分為種子眾籌、天使眾籌和成長眾籌三個層次,不同層次資訊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資者資訊披露成本和入市門檻;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私募四個層次來劃分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應設立“眾籌合格投資者”的概念;股權眾籌平臺應當遵守不設資金池和不提供擔保的兩條底線,建議平臺由第三方支付進行資金託管;股權眾籌平臺不要突破目前《公司法》和《證券法》所規定的200人的眾籌人數上限。楊東透露,上述原則和思路在《意見》中都有所體現。

  股權眾籌千億市場崛起

  去年年底,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鼓勵股權眾籌試點。此後,股權眾籌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涌現。據統計,往證券業協會報送會員的眾籌平臺有近200家,其中有實際交易的70家左右,包括一些從債權眾籌轉型過來的平臺。

  根據第三方機構零壹財經提供的數據,2014年我國股權眾籌行業可獲取的數據顯示,成功項目有261個,籌資總額5.8億元。另據清科集團旗下的私募通統計,2014年國內典型的13家眾籌平臺共發生融資事件9088起,募集總金額13.81億元人民幣。

  眾籌網CEO孫宏生表示,當創業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出售企業的部分股權進行持續再次融資,而非借貸。因此,未來很多初創企業不需要真正上市,它們實際上通過股權眾籌這種迷你IPO的方式實現了另一種意義上的上市。“把一部分消費者和潛在的債權人變成企業的股東,將以前高門檻的VC、PE的股東大眾化,讓每人投幾萬塊就能成為股東,這種新型融資方式一定會成為未來的趨勢。”孫宏生説。

  業內人士預計,伴隨著相關監管法規的出臺,股權眾籌行業將迎來巨大的市場空間,預計達到千億元人民幣。世界銀行預測,到2025年全球發展中國家的眾籌投資將達到960億美元,中國有望達到460億至500億美元。其中,約70%至80%的融資額將是以股權眾籌的方式實現。

  隔離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即將公佈的《意見》不僅會促進股權眾籌更加快速發展,對行業的規範意義也極其重大。近段時間,眾籌平臺跑路的消息頻頻見諸報端。隨著股權眾籌規模急劇擴大,其風險和隱患也在迅速聚集並開始暴露。

  記者了解到,目前股權眾籌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區分十分模糊,二者同為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目前借股權眾籌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者不在少數。非法集資往往以高回報為誘餌,但有些啟動股權眾籌的企業也如法炮製,承諾或變相承諾保本付息回報,很多眾籌平臺為了做大做強往往對此視而不見。業內人士指出,不管這些企業有沒有非法集資的意圖,都在事實上觸犯了法律界限。

  楊東透露,《意見》主要從保護投資人角度出發,為了風險防範,提出合格投資人制度。“畢竟股權眾籌還是有門檻的,不是任何投資人都能承擔其可能導致的風險的。不過對於合格投資人需具備什麼條件,《意見》並不會詳細提出條件,還要等證監會股權眾籌監管法案再作詳細規定。”他説。

  此外,股權眾籌還存在承諾落空風險。業內人士指出,由於股權眾籌項目通常是高風險性的,一旦項目失敗,眾籌發起人給出的承諾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合夥圈初始合夥人鄭捷認為,股權眾籌與其他行業的不同之處在於,一級市場股權投資是投資者更加陌生的領域,無論是普通投資人還是作為仲介機構的股權眾籌平臺,在受到高額回報的利益驅動下,更要了解其中潛藏的巨大風險。

  孫宏生認為,由於現有的徵信體系還不完善,政務資訊網際網路化程度不夠,導致平臺對融資企業的風險控制存在缺陷。與此同時,股權眾籌平臺也有可能把有風險的股權項目匹配給缺乏風險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資者。

  鄭捷表示,當年美國設立“合格投資人”的門檻,就是因為很多公司以股權私募為由進行了非法集資。從我國現狀來看,無論是證監部門準備實行的“合格投資人”制還是平臺“備案制”都是為了防範類似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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