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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訴拍賣公司假一賠十被駁

  • 發佈時間:2015-06-26 09:07: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認為所拍工藝品與宣傳不相符,鍾女士將拍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5500元購買款並給予三倍賠償。一審判決拍賣公司返還5000元拍賣費以及500元佣金費,鍾女士需返還拍品後,鍾女士提出上訴,要求“假一賠十”。北京晨報記者近日獲悉,因拍賣公司事先告知對拍品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認為拍品不符宣傳

  去年3月,鍾女士參加了北京潤德尚品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舉行的大型民間藝術品收藏無底價拍賣會,以5000元的價格拍下名稱為“大師作品、和田玉金皮籽料一統天下把件”的拍品,並支付拍賣公司5000元拍賣費及500元佣金。但拍下該拍品後,鍾女士發現鑒定書和拍品上均沒有大師落款,後又得知該拍品的外皮不是“籽料”的玉皮,色應該是人工染色,料是下品山料。故起訴要求判令撤銷合同並返還5500元購買款;要求被告三倍賠償以及賠償其材料費和交通費等共計430元。

  被告否認假一賠十

  潤德拍賣公司否認其承諾過假一賠十,稱拍賣須知及拍賣規則在醒目位置明確了注意事項,拍賣公司對拍賣目錄上的拍品不承擔擔保責任,且拍賣公司對所有拍品進行了四天預展。公司已充分做到告知義務。

  一審判決被告返還鍾女士5000元拍賣費以及500元佣金費,鍾女士則需返還拍品。後鍾女士上訴要求改判退還其5500元,並提出十倍賠償等。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市二中院認為,拍賣前,拍賣公司將拍品進行了預展,並在《競拍須知》中聲明拍品由民間徵集競得,拍賣公司對拍品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鍾女士在知曉上述瑕疵擔保條款,並且在競買前能夠充分了解涉案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仍自主選擇參與競拍,最終拍得涉案拍品,其應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

  因拍賣公司表示如鍾女士同意返還拍品,則願意返還鍾女士5000元拍賣費用及500元佣金費用,對此法院不持異議。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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