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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成本低代價高:面臨致命危險 最高被判無期

  • 發佈時間:2016-01-05 09:29:54  來源:人民網  作者:唐云云  責任編輯:田燕

  原標題:盜墓成本低代價高:面臨致命危險 最高被判無期

盜墓成本低代價高:面臨致命危險最高被判無期

  

清代將軍墓盜洞

  近日,有關盜墓的新聞頻現報端。李世民堂侄墓被曝出多次被盜,墓室內的墻壁上還有現代小孩子寫的字;北京清代將軍墓也出現盜洞;紅山文化遺址盜掘案一審宣判,5名被告被判無期。民間有傳言“十墓九空”,雖不甚準確,卻也從一個側面對“盜墓”這一現象做出反映。盜墓的成本是不高的,有“洛陽鏟”等一些簡單的基本工具就夠了,但代價卻極高,有時遇到沼氣、流沙等危險會立時命喪黃泉,即便成功,面對的也是法律的嚴懲。

  

  

洛陽鏟

  盜墓成本低 “洛陽鏟”等基本工具就夠了

  一些熱播影視劇對於盜墓賊的演繹,給觀眾帶來認識上的誤解。盜墓賊真的熟知歷史,能堪風水,擁有很多高精尖設備?事實並非如此。盜墓並不是具有高技術含量的工作,對文化程度的要求也不高,任何普通人只要經過幾次實踐都能進行作業。而盜墓賊使用的主要工具是一種叫洛陽鏟的工具。

  先來看兩個使用洛陽鏟盜墓的事例。2015年12月27日,有群眾反映,在北京北石家村一片拆遷廢墟中,發現多處深淺不一的盜坑。兩個月前,《法制晚報》就曾曝光過此處探洞頻現一事,其中洛陽鏟留下的探洞多達20余處。當地住戶證實,盜墓者前赴後繼,只因該區域曾埋葬一位清代官員。如今小規模的探洞已經發展為大型盜坑,最深有2米。

  2015年11月,中安線上曾報道,一群人因迷戀盜墓小説而聚集在一起,實行團夥盜墓。他們盜掘戰國楚考烈王墓葬,用洛陽鏟挖出了深5米多、長1.5米、寬0.5米的盜洞。在盜掘舒城西烽寺古墓葬時,因洛陽鏟等手工工具不能嫺熟使用,他們竟然炸墓。

  這些盜墓事件裏,都有洛陽鏟的出現。洛陽鏟,又名探鏟,為一半圓柱形的鐵鏟,是一種考古工具。其實,它也被很多盜墓者使用。

  其實,關於類似洛陽鏟的文字介紹在明朝就有了。據《大河報》報道,明代萬曆年間,王士性曾在河南等地做地方官,撰寫《廣志繹》記錄各省地理風俗。其中有記載:“洛陽水土深厚,葬者至四五丈而不及泉……然葬雖如許,盜者尚能以鐵錐入而嗅之,有金、銀、銅、鐵之氣則發。”

  雖然科技不斷發展,但洛陽鏟目前仍是辨別土層最有效的工具,無可替代。經過多代的改造,目前的洛陽鏟已經有多種功能、多種形狀,主鏟、破磚鏟、泥沙鏟、探針鏟等各種門類,但原理不變。

  

  

盜墓團夥使用工具

  古墓防盜墓手段高超 盜墓有生命危險

  盜墓的成本不高,“洛陽鏟”是基本裝備。但盜墓代價呢?歷史上很多古墓都有高超的防盜墓手段。盜墓賊稍有不慎,或命喪黃泉。

  據《金陵晚報》報道,防盜墓手段其一是設“疑冢”。從事南京田野考古二十多年,先後主持過多項大型考古發掘的南京師範大學王志高教授稱,防盜墓的最普通手段,就是刻意隱藏墓址。曹操是最為典型的例子。相傳生前酷愛盜墓的曹操,深知死後也有被盜墓的風險,特地設“七十二疑冢”,來迷惑盜墓賊。

  考古專家曾在南京幕府山挖了兩個靠得很近的孫吳時期的磚室墓。墓裏面出土的文物,乃至隨葬的買地券券文都幾乎一樣。通過分析,兩墓其中一個是真的,一個是迷惑人的“疑冢”。

  其二是用石材砌築墓室,使墓室無比堅固,外人無法“入侵”。

  前幾年,南京市博物館專家在發掘李煜皇后大周後的懿陵時發現,此墓頂部有一層防盜石板,形成一非常壯觀的“巨石陣”。“巨石陣”平面呈長方形,由17塊石板組成,石板與石板之間,通過溝槽和榫卯緊緊地咬合在一起,墓室就像頭頂著一層厚厚盾牌,非常牢固。

  河北、山東及江蘇徐州等地的漢墓,常常在山崖開鑿洞穴作為墓室,這種“崖墓”比石頭墓更加堅固,更不容易被盜。

  其三是水銀。《史記》記載,秦始皇陵內部有“機弩矢”,也就是自動發射的弓箭,盜墓者一接近就會發射。王志高説,這種“機關”在考古發掘中從未發現過,現實中也不可能存在,因為箭是金屬,時間長了就銹蝕,無法使用。

  《史記》還記載秦始皇陵“以水銀為百川江河大海,機相灌輸”,可能是利用水銀揮發劇毒進行防盜。此設計目前還未證實,但秦陵封土的確可能有大量水銀。其他帝王陵墓內部也可能有“水銀池”。

  其四是“墓火”,也就是沼氣。一些盜墓小説中還提到,很多盜墓賊一打開古墓,便發生大火,被燒死、燒傷。王志高表示,這種所謂的“墓火”可能並不是有意未知的防盜設計。墓裏面埋藏各種各樣的有機物,衣服、食物等等,經長時間埋藏會産生一種可燃氣體——沼氣。盜墓者提燈而入,沼氣一遇明火,就會發生爆炸或者火災了。

  其五是流沙。有些墓葬在形制上也會設立一些“陷阱”,來誘使盜墓賊上當。王志高説,最為典型的是“積沙墓”,這是因為沙子有流動性。在墓道和墓坑上方填埋沙子。一旦有盜墓賊盜挖墓道或墓坑,沙子就會自動將盜挖者掩埋起來,從而保護了墓葬安全。

  所以,盜墓者不僅可能找到錯誤的墓葬白費精力,還有可能遭到巨石阻隔無法進入墓穴,即便進入,也有可能遇到水銀、沼氣、流沙等,面臨爆炸、窒息、掩埋等危險,甚至會為此喪命。例如,《法制晚報》曾報道,2015年9月26日晚,洛陽市宜陽縣韓城鎮城角村5名村民盜挖古墓,3人在墓室內窒息暈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紅山文化遺址盜掘案追回文物1168件 圖片來源:新華網

  紅山文化遺址盜掘案5人被判無期 盜墓會犯法

  據《人民日報》報道,近日,遼寧省朝陽中院對“11·26”特大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第一批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14年底,朝陽市紅山文化遺址保護區現大批盜墓痕跡,多處古墓葬群、古文化遺址遭到嚴重破壞,大量珍貴文物被盜。公安部、遼寧省公安廳、朝陽市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展開偵查,並一舉破獲。該案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追繳被盜文物最多、單案抓獲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

  在一審判決中,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分別判處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判處李某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3年不等,並處罰金。判決追繳被盜文物54件,其中一級文物29件、二級文物13件、三級文物10件及一般文物2件。判決沒收非法出土文物226件,包括一級文物67件、二級文物78件、三級文物75件、一般文物6件。

  《河南法制報》曾對此案做過法律分析。河南遂平縣人民法院法官李冰認為,盜墓的組織者和實施者面臨著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指控。該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論是否已經盜得文物,即構成本罪的既遂。

  一般來説,盜掘者都具有非法佔有文物的目的,盜掘者既實施了盜掘行為,又盜竊了其中的珍貴文物的,屬於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從重處罰情節。盜墓者在盜掘過程中將文物損毀的,還有可能涉嫌故意或過失毀壞文物罪,其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照刑法規定從一重處斷。如果盜掘後將文化倒賣販賣的,或涉嫌倒賣文物罪,應當數罪並罰。

  中新網記者諮詢法律業內人士得知,實際上,《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對“盜墓”有明確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此外,關於“盜墓”,《文物保護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條也列舉了八項非法行為。

  可見,盜墓是要觸犯法律的,最嚴重的可處無期徒刑,這代價可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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