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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元買齊白石畫 雖是贗品仍需付餘款

  • 發佈時間:2015-03-13 10:06:4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王立軍  責任編輯:郭偉瑩

  原標題:200萬元買齊白石畫 雖是贗品仍需付餘款百萬尾款?

  根據古玩收藏界“行規”,買到贗品屬“打眼”,後果須自負,且雙方協議中有相關約定

  最近,南京市民王先生花6萬元買來一件“古碗”,鑒定時竟發現“微波爐適用”字樣,一時成了古玩界的笑談。

  瀋陽的于先生更冤,明知購買的齊白石“名畫”被鑒定為贗品,仍需要支付賣家137萬元尾款。這件事在瀋陽古玩收藏界引起了極大的關注。3月11日,瀋陽晚報、瀋陽網記者對此事進行了採訪。

  200萬買幅

  “齊白石的畫”

  狂喜

  因喜好古玩字畫,于先生經他人介紹認識了丁某。2009年,于先生在丁某處看到了一幅題款為“三百石印富翁齊璜作”的《玉堂富貴》畫作。于先生知道“三百石印富翁”是近現代中國繪畫大師齊白石的號,“齊璜”是齊白石的姓名。一看是齊白石大師的畫,而且還有一張發證機關為“中國故宮博物院文物鑒定委員會”字樣的《中國故宮博物院鑒定收藏證書》,于先生遂求丁某將畫賣給自己。

  為表誠意,于先生先給了丁某40萬元。2010年6月21日,于先生與丁某簽訂了協議,約定丁某將這幅畫以200萬元賣給於先生。因為資金困難,雙方約定於先生先支付給丁某50萬,並拿自己北京海澱區的一套住房房産證作抵押,承諾尾款在隨後的三個月內還清。

  雙方還約定,“期間,不論出現一切任何事情和丁某沒有關係,于先生保證不退不換,不能用其他任何理由到期不還款或拖延時間。如果于先生不執行此協議規定到期欠款或款不到位,于先生必須無條件返還此畫,丁某將50萬元做為風險保證金扣下。如果于先生到期將餘款結清,丁某退還于先生的房證。”

  購“名畫”

  沒付款成被告

  變故

  協議簽訂當日,于先生又給付了丁某5萬元,並將房證交給丁某作為抵押,將這幅畫取走。2010年6月27日,于先生再次給付5萬元,當年7月12日又給付了3萬元。事後,于先生拿這幅畫給朋友們欣賞,有人懷疑有假。于先生自行將《玉堂富貴》畫作委託北京中博雅文物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0年8月7日,北京中博雅文物鑒定中心鑒定人牛福忠為其出具鑒定證書,鑒定為:“齊白石先生所繪,展幅幅大,甚為少見,保存完好,有很高的收藏價值。”

  2010年9月22日,于先生因資金問題找到丁某,經雙方協商另行擬定協議書一份,約定2011年2月20日還清全部畫款。同時,雙方又一次約定,“在此期間不論出現一切任何事情與丁某沒有關係。于先生保證不退不換,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到期不還款或拖延時間。”2011年1月25日,于先生又給付了丁某10萬元。

  可是,因于先生到期沒有支付全款,丁某還是將其起訴到皇姑區人民法院,要求按協議約定履行立即給付欠款137萬元及利息。

  上法庭發現

  名畫竟是贗品

  震驚

  得知被起訴後,于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訴,稱自己購買的這幅畫並不是齊白石所畫,申請法院委託鑒定,如果是真跡,繼續履行協議,如果是假的,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協議,判丁某返還購畫款63萬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5萬元。

  對此,丁某辯稱,于先生是看到現畫實物而購買的,雙方簽訂的協議不存在欺詐協迫等重大誤解,在自己交付書畫後於先生親自做了相關的認定,並多次給付購畫款。自己沒有追討購畫款前,于先生從來沒提起過該畫的真與假,對協議的標的物是認可的,所以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經調查,發現中國故宮博物院並沒有“中國故宮博物院文物鑒定委員會”這一機構。這也就是説,畫作附有的那張《中國故宮博物院鑒定收藏證書》也就沒有了意義。法院依法委託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該畫作進行鑒定,認為該畫作是倣品。

  買到贗品

  屬“打眼”

  後果自負

  行規

  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古玩收藏界的行規,在交易時對該物品的真偽出賣人並不保真,對古玩字畫的識別均是憑藉買受人自己的眼力、知識水準去判斷真偽、年代。

  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贗品不算騙,這是古玩市場的一項行規。古玩交易是知識、審美、經驗、智慧的較量。古玩的樂趣,就是在於真假難辨,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主要考驗買家的眼力和膽識。能否購得真品,全憑買家的鑒賞能力。

  此案中,雙方為買賣《玉堂富貴》畫作簽訂了兩份協議,于先生將該畫取走並部分履行了給付購畫款的義務,證明所簽訂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所示,雖然現經相關鑒定,該畫作並非齊白石真跡,但因此次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即是具有收藏價值的字畫。根據古玩收藏界行規,貨品出手不退不換,購買到贗品屬“打眼”,不能要求賣家保真。因此,不能以無法實現于先生購買真跡的目的就否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皇姑區人民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書合法有效,于先生應當依據協議所約定的價款繼續履行給付義務。因此,法院判決於先生給付丁某購畫餘款137萬元及利息。

  畫是贗品

  簽訂的合同

  也有效

  二審

  宣判後,于先生不服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丁某在交易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此交易存在重大誤解,該合同應予以解除。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在交易時,于先生並未舉證證明丁某作過保真的承諾。從交易過程及實際情況看,結合收藏界的行規慣例,法院不宜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于先生應向丁某支付畫作的尾款。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于先生上訴,維持原判。

  買來假畫

  被判收回全款

  在瀋陽還有類似的一起案例,但法院判決結果並不一樣。2003年4月,瀋陽的馮先生在報紙上看到瀋陽某藝術品公司銷售名畫的廣告,前去購買。這家藝術品公司的負責人稱,所有字畫均為真品,如有假可退貨。

  馮先生信以為真,花81萬元購買了齊白石款的《紅梅喜鵲》、《紫藤》、《螃蟹》,任伯年款的《松林高士圖》,林風眠款的《鷺鷥圖》,潘天壽款的《秋崖小憩圖》,劉海粟款的《潑彩山水》等7幅畫。

  後來,馮先生發現這些畫有假,遂起訴藝術品公司要求返還購畫款81萬元。該案歷時6年,經四次審理才最終結案。經馮先生與藝術品公司的同意,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發現這7幅畫均為贗品。

  2010年7月初,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判定瀋陽某藝術品公司退返馮先生購畫款81萬元,馮先生將7幅畫退還給藝術品公司。

  同樣買了假畫

  為何判決不同

  律師章學峰:

  兩案並不矛盾 約定決定結果

  遼寧聯勝律師事務所章學峰認為,這兩起案件並不矛盾。馮先生案之所以能勝訴,就是因為瀋陽某藝術品公司負責人承諾所有字畫為真品,如有假可退貨。馮先生有證據證明,並且購買的7幅名人字畫經鑒定均為假畫。而于先生一案,其並沒有舉證證明丁某承諾過所售字畫為齊白石真跡。另外,于先生與丁某兩次簽訂協議時,都有“不論出現一切任何事情,于先生保證不退不換”的約定,因此敗訴。

  拍賣公司總經理魯斌:

  確有行規 可蒐集證據維權

  遼寧建投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魯斌透露,古玩市場確實存在這樣的行規,古玩字畫出手,不退不換。因為是實物交易,考驗的就是買家的眼力。雖然行規確實存在,但它並不是法律,也代表不了法律。于先生購買的畫,因為是假的,所以一文不值,讓其繼續支付購畫款確實讓人感覺到有些冤。于先生還應該繼續蒐集證據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書畫院院長呂洪臣:

  購買時可簽“退換”協議

  瀋陽日報書畫院院長呂洪臣表示,古玩市場行規屬於潛規則。市民在購買名人字畫時要慎重,特別是齊白石、徐悲鴻、吳昌碩、張大千等名家的畫作更應慎重。這些名人的字畫在遼沈地區很少,很難買到,而且售價極高。市民在購買前,最好先查清字畫的來源及背景,必要時可以到司法鑒定部門進行司法鑒定再決定是否購買。另外,在購買時一定要簽訂協議,最好在協議中填寫上“如果是假的必須退換”字樣,必要時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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