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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滿處罰通過社交軟體辱罵交警 被行拘2日

  • 發佈時間:2016-05-13 07:42:42  來源:東方網  作者:杜雯雯  責任編輯:張明江

女車主通過手機社交軟體辱罵交警。

女車主通過手機社交軟體辱罵交警。

  今日,浙江蒼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其官方認證微信公眾號發佈通告稱,一女車主因不滿交警對其違法停車的處理,在朋友圈發資訊辱罵交警,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兩日。

  以下為通告全文:

  2016年5月4日8時許,違法行為人陸某(女,45歲,靈溪人)因對蒼南交警大隊靈溪中隊的執法行為不滿,通過其手機交友軟體發佈資訊“交警同志以後貼罰單擦亮你的狗眼睛,旁邊的車位都被故意佔用,你為什麼不管管,還有沒有一點功德心”和罰單照片的內容侮辱交警,該資訊的瀏覽量已達七十余次。

  交警部門獲悉此事後,立即向靈溪中心派出所報案。中心派出所經調查後,依法對陸某進行了傳喚取證。陸某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蒼南縣公安局依法給予陸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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