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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分手後討要微信紅包 曾為男友花130萬

  • 發佈時間:2016-03-24 07:43:05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一個姑娘與男友交往時,在他身上花了約130萬元,買車、買名錶,光是微信紅包,就發了近萬元。不過,後來兩人感情不和,分手了。姑娘稱她是衝著結婚給對方花的錢,因此她想把錢都要回來。對方不給,她就打起官司。可是她給男友的微信紅包,能要回來嗎?

  打官司

  戀愛時發的微信紅包,分手後想要回來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這起案件在南京玄武法院審理,據法院調查,雙方2013年8月通過社交軟體認識,後來就在一起了。據雙方的朋友稱,其間姑娘離開一段時間,去年才又重新回到男友身邊。

  兩人在一起時,姑娘很舍得為男友花錢,不但花了約50萬給他買了輛奧迪A5,還出資幾十萬供他做生意。此外,幾萬元的項鍊、手錶,她也是毫不手軟地買給男友。據統計,在與男友交往時,姑娘花了約130萬元。除了給男友買東西、做生意,她戀愛期間發給男友的微信紅包,加起來就有9200元。

  去年6月,姑娘發現自己懷孕了。不過,兩人並沒有組成家庭,因為感情不和等原因,他們分手了。既然不能結婚,姑娘就想把之前花在男友身上的錢,全都要回來。對方雖然答應了,但是遲遲不兌現,於是,姑娘就到玄武法院打起官司。姑娘稱自己給對方花錢,是為了加深感情,以便於婚後能有更好的生活,屬於贈與。既然無法達到結婚的目的,這些贈與就應該解除。

  而男方則認為,兩人2013年認識後,姑娘在南京與他同住,其間所有的花費、開銷,由他負擔。後來姑娘離開一段時間,去年又回到南京,是為了補償他之前的付出。

  另外男方表示,雙方沒訂婚約,只是一般的戀愛關係,不存在以結婚為目的。交往期間雙方都有付出,姑娘轉給他的錢,也都用於兩人的交往。至於微信紅包,他認為是姑娘贈送給自己的,不應返還。

  法院説

  好意施惠的微信紅包不在處理範圍

  玄武法院一審認為,戀人雙方在戀愛期間,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或特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大量給付財物,一般應認定為贈與。但贈與應以結婚為目的,這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善良風俗。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締結婚姻,則一方大量贈與財産的目的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返還。

  法院根據現有的證據認為,姑娘為男友買的車、支付寶轉賬的錢,對方都應該歸還,其他消費由於證據不足,法院沒有支援。

  那麼微信紅包呢?法院認為,當事人通過微信等社交軟體互相發紅包,屬於好意施惠行為,是當事人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或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而無償為另一方提供物質或者服務的行為,當事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好意施惠行為並不屬於法律行為,不在法律調整範圍之內,因此法院並沒有處理。

  前不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男方要返還給姑娘62萬餘元。

  多問一句

  紅包用於還錢、借錢受法律保護嗎?

  微信紅包的金額上限只有200元,有人通過它向好友支付一些小額的借款、或是用於微信購物。這些微信紅包也不在法律調整範圍內嗎?為此,現代快報記者諮詢了上述案件的主審法官。

  他介紹,這起案件中的微信紅包,其實屬於娛樂性質,就像不少人在微信群裏發過或搶過紅包一樣。而這種形式的微信紅包,確實不屬於法律處理範圍。他打了個比方,假如有人説要請你吃飯,但是最後沒請,你去法院告他違約,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娛樂性質的微信紅包跟請客吃飯是一樣的道理。

  但是他説,用於還款、借款、購物等的微信紅包,則受法律保護,這時候紅包其實是一種支付方式。

  法官也提醒大家,把紅包用作支付用途時,最好把紅包備註一下,或者在聊天時明確説明紅包的用途,萬一遇到糾紛,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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