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退婚卻不願退5萬彩禮:三年青春需要補償
- 發佈時間:2016-02-04 07:45:55 來源:錢江晚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小夥子1994年生的,姑娘1995年的,年紀輕輕兩個人已經經歷了訂婚、同居、鬧分手、上法庭。
他們都是江西人,6年前開始交往,因為還沒到結婚年齡,沒有正式登記。按照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男方給了女方五萬塊彩禮錢以及金器物件,並在當地擺了酒席宣告喜事。
訂婚後,這對小年輕來到杭州共同生活。畢竟年紀小,兩人摩擦不斷,小姑娘覺得小夥子整日遊手好閒,幾年時間的吃穿用度都是靠她養著,於是心裏委屈,搬離了共同生活的地方,臨走時寫下五萬元彩禮的欠條。
五萬塊對男方家也不是小數目,沒想到姑娘在兩人分手後就對這筆彩禮不認賬了。小夥子告上法庭。
第一次開庭,姑娘一口咬定欠條不是她寫的,她也沒有拿到這麼多彩禮錢。男方申請筆跡鑒定,確認是姑娘所寫。之後第二次庭審,在證據面前,姑娘承認了欠條的事實,又説三年裏男方花了她很多錢,而且她耗費了三年青春,應該得到補償。
最後,經過法官調解,雙方及家長達成協定,女方分期2016年3月前還2萬,6月前還2萬,共退還男方彩禮錢4萬,此事作罷。
在這類法律糾紛的處理上,關鍵是要區分到底是“彩禮”還是“贈予”。
一般來説,“彩禮”是一種基於民間風俗習慣的,比如雙方訂婚,通過媒人交換的這些應明確認定為“彩禮”,如果後來不結婚了,那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是現在城市裏這些戀愛中的交往送禮,就很難算彩禮,在一定程度上都被視為普通朋友間的贈予,那麼所謂“贈予合同”,一旦贈出,就不能撤銷,即不能反悔,就不能再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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