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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10年後鬧離婚 男子求5萬“勞動報酬”

  • 發佈時間:2015-12-30 09:03:5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2005年,男人45歲,離婚多年。女人40歲,老公車禍去世。親戚有心把兩個人撮合在一起,兩個人見了幾面,感覺也不錯,答應處處看。

  男人的子女已經大了,女人有個讀高中的兒子。女人提議要不你搬到我家來住吧。

  住了一段時間後,男人提議,我們去領證吧。女人説,我兒子好像不大同意哎。但是雙方都這個年紀了,為了今後有個保障,立一份協議吧。

  “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認識,性格脾氣較合,現已同居生活,現男方要求與女方辦結婚登記手續,但因女方兒子不同意,致使雙方未辦登記手續,女方為了使男方安心工作,與男方終身同居生活,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雙方從2005年9月1日開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關係對待,終身相伴;二、男方以此為家庭,對家庭生活負責,竭盡全力維護女方及其兒子的生活;三、女方兒子長大成家後,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十年的日子平靜而恬淡,男人一直住在女人家,兩人對外以夫妻相稱,男人與女人一起打工賺錢,供養女人的兒子讀書。直到今年3月,男人生病,熬不下去住院檢查,沒想到確診為肺癌。生病住院開刀,男人用的都是老家的徵地款,花了十來萬。

  出院後,他發現她變了。這樣欲言又止逐漸疏離的日子持續了半年,女人開口:你要不回老家去休養吧。話雖婉轉,但心意明確,男人傷心了。

  11月,男人請了律師,拿著協議,起訴到建德法院,要求女人支付這十年來每年5000元,共計5萬元的“勞動報酬”。官司經歷了兩次開庭,昨天調解結案。

  這算分手費嗎?

  以前我們碰到的“分手費”,一般是男女朋友分手,或者解除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提出的“情感補償費”,有時候也叫“青春損失費”。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對分手費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對起訴要求支付分手費的,一般也都是以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予以駁回的。

  但是這個案子約定的“分手費”有點特殊,在雙方同居時就作出約定,且不必然發生。有點類似于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

  那麼,這份協議有效嗎?

  承辦法官説,同居關係在我國法律上是不予保護的,如果當事人想通過契約的方式來維繫長期的同居關係,顯然不行。這份《協議》從內容上來分析,訂約目的是想維繫終身的同居關係,否則要進行經濟上的補償。這就涉及到人身自由權的問題了。對於協議內容干涉限制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權利的,它就超越了意思自治範疇的底線,在法律上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但是,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男人幫女人撫養兒子,對女人的家庭是有幫助的,現男人身患癌症,從情理上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女人應該對男人予以幫助。

  最終,經法官調解,女人同意給予男人經濟幫助款1.8萬元。

  調解的時候,雙方情緒有些低落。男人從氣色看恢復得還不錯,女人的兒子高高大大的,一直陪在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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