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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公交六旬男子認罪 稱諸事不如意“不想活了”

  • 發佈時間:2015-12-18 09:27:3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縱火燒公交六旬男子認罪稱諸事不如意“不想活了”

  因離婚等問題生活不順,64歲的北京人陳某(見大圖)在早高峰上班時段,持隨身攜帶的酒精、汽油等,在814路公交車上放火,致使部分乘客在逃離公交車時受傷,車輛被燒燬。昨天上午,陳某被控放火罪在通州法院受審。法庭上,陳某稱他本來想去法院鬧事,後感覺太費勁,就想“在車上點了得了”。

  檢方指控

  六旬男涉放火罪被公訴

  陳某家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戶籍地為北京市大興區魏善莊鎮。據指控,今年5月5日8時許,陳某因離婚等事不如意,遂隨身攜帶事先準備的打火機、汽油、植物油等物,在乘坐814路公交車通過北京市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用打火機將汽油、植物油等易燃物點燃,造成公交車起火劇烈燃燒,致使部分乘客在逃離公交車時受傷、部分乘客的隨身財物被大火焚燬。

  經鑒定,車輛遇焚損失為28.7萬元。陳某被當場抓獲,作案工具打火機已起獲並扣押。檢方認為,被告人陳某在人員眾多的公交車上放火,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悉,陳某被抓獲後,起初警方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檢方移送審查,後檢察院以放火罪對陳某提起公訴。

  事件回顧

  公交起火乘客跳窗逃生

  814路是河北燕郊通往北京城區最忙碌的公交線路之一。事發當天早上正值上班早高峰時間,車上座位已經全部坐滿,過道上也站著很多人。“當時車裏非常擁擠,幸虧司機停車開門及時,我們才能都逃走。”提及事發經過,很多乘客至今心有餘悸。

  多名乘客回憶,縱火男子當天身穿黑色長袖上衣,藏藍色褲子,背著一個雙肩背包,一個人從燕郊開發區站上車。上車後,他坐在司機身後兩排的位子上,靠著窗戶。此時,乘客們大多都在低頭玩手機,沒有注意到該男子的異樣。

  當公交車駛入白廟南檢查站超限檢測通道時,車內後門附近突然開始冒煙。有乘客看到後驚呼“著火了!”司機一腳剎車,將公交停靠在路邊並打開車門。乘客們爭相逃離。僅20多秒,大火便包圍了整個車身。

  因火勢兇猛,很多乘客都來不及帶走包和隨身物品,不少乘客跳窗而逃。還有目擊者回憶,縱火男子在點火之前似乎喊了幾聲,內容沒有聽清,但感覺其情緒很激動。

  有目擊者看到,縱火男子的袖子也著火了,不停地甩想把火撲滅。下車後,該男子又向附近的加油站跑去,手裏還拿著打火機。

  根據涉案公交車司機成衛國的證言,因車輛進入檢查站後速度減慢,剎車才比較迅速。等乘客都下車後,車廂裏瀰漫著濃厚的煙霧,有座椅被引燃。確定乘客都下車後,他也跑下車。後聽到有乘客指著一名向加油站跑去男子稱是縱火者,他趕緊追了過去。後對方用頭去撞加油站旁邊的隔離墩,被他一把拽住。隨後民警也趕了過來,將該男子按倒在地。

  看到公交車著火後,有乘客想拿滅火器撲救,但因火勢太大被交警攔下。事發後,超限檢測通道被封閉,通燕高速進京方向車行擁堵。大火被撲滅後,公交車被燒燬只剩空殼。

  庭審自述

  因諸事不如意“不想活了”

  昨天上午,頭髮花白的陳某被法警押進法庭。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他當庭表示認罪,但稱當天是帶了葵花籽油上車。在檢察官的追問下,他才改口稱還有酒精和汽油。“點完火後意識到事情大了,想把火弄滅,但沒能弄滅。”陳某説。

  陳某當庭供述説,他因家庭糾紛和拆遷房産分配問題對法院不滿,當天想去法院放火。上車半小時後,他想到去法院太費勁了,拿著汽油等東西也進不了地鐵。想到家裏的事情、拆遷的事情還有法院的問題,就不想活了。“我想著,就跟這兒點得了。”

  陳某用打火機將衛生紙點著,往被酒精和油浸過的衣服上扔,火立即著了起來。坐在旁邊的一個女乘客大叫著火了,看到乘客們紛紛逃離,陳某也跟著下了車。“我點火的時候手被燒傷了,我怕疼,就下車了。”陳某説,下車後,他還是想死,就用頭去撞墻,“但是撞了三四下沒事,後來警察就把我控制了。”

  “我當初買油和酒精是為了帶到法院去鬧,因為我對法院的做法有意見。”陳某説,他帶上這些東西,想先跟法院的人去交涉,交涉不好就想賴在法院。如果發生了衝突,他就準備用油點火自焚。

  離婚調解後沒地兒住

  庭審中,陳某表示,他和妻子感情不和已有20多年,兩人一直處於分居狀態。後因拆遷在大興區分得兩套房子,一套在自己名下,另外一套在妻子名下。因為拆遷沒有兒子的房子,自己和家人的關係更加不和睦,與妻子的矛盾也加劇,他就提出了離婚。

  “我妻子要把我名下的房子給兒子,我們就一直在法院打官司。今年4月27日,法院判決我名下的房産有一半給了我妻子,還判決離婚,我覺得這個判決不合理。”陳某供述説。

  據悉,陳某所稱的法院判決實為經濟法院調解,和前妻達成的調解協議。陳某在調解書上簽字確認,同意將其房産的一半分給前妻。然而在調解協議生效後,陳某卻又想推翻該調解意見。他想上訴,認為法院不給他提供相關證據。

  據陳某供述,法院出具調解書後,他想要賣房,但前妻和孩子都不同意。於是,他提出在外租房,由前妻來付房租,但這個意見也遭到拒絕。後法官告訴他説,如果前妻不同意賣房,他就無法賣掉這個房子。“我在燕郊租住的房子5月10日就到期了,我連住的地方都沒有了,我不想活了。”陳某説,因他對法院“判決”有意見,就想去法院鬧。“想製造點影響,好有人能處理我的事情。”

  庭上懺悔

  公訴人建議量刑

  4年至6年

  事發後,陳某的家人替他補償了放火造成的28萬元經濟損失。經司法鑒定,陳某患有抑鬱症,但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我現在很後悔。現在的生活跟之前全反了,我很後悔,我有抑鬱症。”陳某説。

  昨天,公訴人當庭建議對陳某量刑4年至6年。

  庭審最後,陳某懺悔稱對不起乘客和自己的孩子。他説,以前孩子不願意理他,但自從他出事以後,孩子替他賠償了損失,還給他請律師,往看守所送衣服。今後為了孩子,他也要好好活著。陳某稱他患有抑鬱症,到看守所一直在服藥。希望法庭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將擇期宣判。

  -釋法

  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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