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陳情被判敲詐勒索罪 1年後獲無罪返回講臺
- 發佈時間:2015-09-25 07:58:22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重審被判無罪後,河北遵化二中女教師陳文艷重新回到了講臺。受訪者供圖
2015年9月,河北遵化二中女教師陳文艷,終於在失去自由1年後重回講臺。
多年來,陳文艷屢屢進京反映職稱評定、學校收費、優秀教師評選等方面的問題,遵化信訪局官員認為其“進京非正常陳情”29次,屬於纏訪;學校領導則稱,她共向學校索要了1.69萬元,“不給錢就不回來”,有敲詐勒索之嫌。
陳文艷否認要錢一説,但2014年6月仍被判犯敲詐勒索罪,獲刑1年。今年8月,法院重審判其無罪。遵化市教育局黨委副書記溫超日前確認,陳文艷已恢復工作。
近年來,多個省市出現認定“訪民敲詐政府”的案例。官方認定的所謂敲詐,指的是部分訪民“抓住‘不回去會影響地方政府形象’這一點向政府要錢,讓其不得不給”。這種現象屢遭學者質疑,並引起對信訪制度改革的探討,但公開報道中鮮有無罪判決。
陳文艷表示將申請國家賠償,但她再也不想走陳情的路了。
曾借錢幫學生交學費
9月,陳文艷回到了久違的講臺。
開學之前,陳文艷請兩個曾經的學生幫忙,清潔桌子,在教室黑板上寫下“歡迎同學回家”。她們還買了綠蘿、茶葉花,“這樣同學進來會感覺比較溫馨,像大家庭一樣”。陳文艷説,2009年第一次正式當班主任以來,她每年都會這樣做。
陳文艷今年帶初三畢業班,擔任1個班的班主任、3個班的化學教師。9月4日,初三開年級教師會,有人透露陳文艷已經拿到無罪判決書,不少同事向她表示祝賀。
她離開學校已經兩年了。2013年10月13日,陳文艷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天后被批捕。接下來的一年,她在看守所中度過,2014年10月11日取保候審後又不得不在家再待了近一年。
遵化二中畢業生李波(化名)就是在2014年聽説陳文艷出事的,“第一反應是被誣陷了,我相信陳老師的品格”。
李波曾是陳文艷班上的學生。他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回憶,陳文艷被刑拘的前一年,他考上了外地的一所著名高中,需要交3萬元費用,但一時困難拿不出來。令他感動的是,陳文艷自己借給他1萬元,並幫他找其他家長借了2萬元。
“我特感謝陳老師,沒她就沒我的今天。”李波説。在他看來,這樣的教師不太可能敲詐勒索,“她負責任、樂於助人,對學生特別好”。
女教師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消息,當年也在縣城教育圈傳開。另一所學校的一名教師稱,其所在學校領導曾以此事告誡老師:“你看二中那個女教師,告了那麼長時間,事兒沒解決,自己反而出不來了。”
1996年,陳文艷進入遵化二中教書,其間曾去該校分校擔任化學教研組組長。她被刑拘的那一年,班級考上遵化一中高中的人數在全年級36個班級裏名列第三。此前,她還曾獲得唐山市優秀教師等表彰。
不認同當地教育部門調查報告
遵化二中校長張建國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2年夏天,他上任沒多久就得知陳文艷陳情的事情,還收到通知要去北京接訪。
那並不是陳文艷第一次進京陳情。2005年前後,因為認為自己購買的房屋存在嚴重品質問題,加上另一處老房拆遷補償産生糾紛,她曾去唐山、石家莊、北京的多個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據她自己稱,有一次,她從北京回來後獲得了5萬元的賠償。
“後來,負責做我信訪工作的公安局局長特別真誠,打動了我。2008年之後的幾年,我再也沒有陳情過。”陳文艷説。
陳文艷2012年重新走上進京陳情之路,導火索是她對遵化二中的一系列質疑。
陳文艷在一審庭審中稱,該校2009~2011年存在中考作弊行為,如體育加試、理化實驗作弊,假借少數民族、獨生子女亂加分,文化課亂加分。她還列舉了3個她認為分數存疑的班級。
她的另一質疑是該校亂收費。她説,學校收費類別“五花八門”,還向學生“兜售盜版、錯版學習材料”。據她估算,每年向學生收的資料費“大約有幾百萬元”。
她還質疑學校在2008年~2011年的職稱評定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包括部分教師假借優秀教師評職稱、部分教師頂替農村邊遠地區教師名額評職稱、教育部門故意扣下部分指標等。
陳文艷告訴記者,自己工作努力,但2011年無緣“優秀教師”評選,參評副高職稱也未成功。
2012年11月27日,在遵化市紀委書記約談陳文艷的25天之後,遵化教育局出具了一份調查報告。
報告稱,遵化二中存在向學生推薦購書的事實,已違反了上級部門關於“學校不得向學生統一推薦、購買教輔資料”的規定。鋻於是學生自願購買,教育局黨委責令第二中學領導班子寫出書面檢查,對原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並要求今後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調查報告還稱,2010年,遵化二中有兩名教師在學校無參評職稱指標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到農村學校任教,並辦理了臨時調動手續,但他們均因身體原因沒有完全下鄉教書。最終,一名已獲得高級職稱的教師提出,願放棄在農村學校獲得的職稱,返回二中;另一名教師則沒有獲得高級職稱。
報告還對陳文艷反映的未按標準發放2004~2008年度獎金、2008~2010年度未獲評優秀教師、未取得2004年學校家屬樓購房資格的問題作了解釋。
“我不認同這個報告。”陳文艷堅稱,“肯定存在問題”。遵化二中有關領導以“未經上級同意不方便接受採訪”為由,拒絕了記者關於這些問題的採訪請求。
一審認定敲詐勒索
2012年年末,在對上述調查報告表示不滿之後,陳文艷迎來了矛盾不斷升級的2013年。2013年2月13日、7月4日、10月3日,她因陳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分別被行政拘留10天。
2013年10月13日,是她行政拘留期滿之日。陳文艷稱,那天,警察表示要送她去看病,“最後我被送到了看守所。我説‘這不是看病的地方’,警察開始誰都不説話,後來説‘希望你配合’”。
這一天,陳文艷因涉嫌敲詐勒索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天后被批捕。接下來的1年,她在看守所中度過。
“説我敲詐?我這輩子也幹不出這個事兒,我敲詐誰了?”當得知自己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時,從北京被接訪回遵化的陳文艷震驚了。
2014年6月3日,遵化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文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持續纏訪的方法相要挾,向接訪及穩控工作人員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文艷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判決認定,自2012年以來,陳文艷先後31次以學校優秀教師評選、職稱評定、獎金髮放等問題到北京非國家信訪接待場所非正常陳情、持續纏訪,其間遵化第二中學的工作人員多次去北京接返陳文艷,陳文艷先後7次以“不給錢不回遵化”相要挾,向接訪的老師及穩控人員索要人民幣共計1.69萬元。曾前往北京接訪的遵化二中校長、4名副校長、保衛科長等均出具證言稱,這些錢是陳文艷主動要的。證人證言顯示,這些都是經過校長批准的,經費由學校開支。
陳文艷對此予以否認。她表示,自己從未主動索要錢財,每次都是學校主動提出要報銷交通、醫療費用,此外,“費用沒有1.69萬元這麼多,只有四五千元”。
近日,中國青年報記者找到了校長、副校長等多名證人,其中多名證人婉拒採訪,另有一人表示“筆錄是真實的,其他的不做解釋”。
陳文艷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10月11日,陳文艷被取保候審。
2014年10月15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上述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被判無罪 不想再陳情
張建國在重審時提交的證言中稱,陳文艷每次陳情都由學校老師接回來,每次給錢的老師都向張建國請示,張建國再向相關領導請示。
據張建國稱,陳文艷每次陳情,信訪部門都指示學校把她接回來,接不回來會影響北京的公共場所秩序,影響整個河北省的形象。他認為,陳文艷就是抓住了這一點,才以“不給錢不回來”為由要錢,讓接訪老師不得不給。
對於索要錢財的説法,陳文艷在重審中再次否認。
事實上,接訪並非學校員工的意願。一名出具證言的教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不清楚陳文艷為何總是陳情,至於自己接訪,“只是上面安排做什麼就做什麼”。
2015年8月2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文艷無罪。
記者注意到,對於事實部分,重審判決與原審並無太大區別。重審判決認定,陳文艷多次到北京非國家信訪接待場所進行非正常陳情、持續纏訪,並受到治安處罰。陳文艷在北京非正常陳情期間,對接訪人員提出不給報銷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不回遵化,接訪人員為完成任務,經請示校領導後,共給付陳文艷現金1.69萬元。
但是,關於該行為性質的認定,重審與原審天壤之別。
重審認為,遵化二中給陳文艷接訪的費用是以報銷路費以及吃住費用形式給付,且接訪老師均證實接訪陳文艷是完成穩控任務,給陳文艷錢是經過校領導的批准,不能認定陳文艷採取了威脅或要挾接訪教師或校領導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
重審還認為,遵化二中作為事業單位法人,非自然人,不能成為敲詐勒索犯罪對象。校領導批准給付陳文艷財物係職務行為,給付的財物係單位財物。
重審還否認了“恐懼”的説法。判決稱,陳文艷雖然給校領導和接訪老師完成接訪任務産生工作上的壓力,但陳文艷“不給報銷路費等費用不回遵化”的行為不能讓學校産生恐懼和壓迫感,也不應讓老師産生恐懼和壓迫感,從而使其被迫交出財物。
陳文艷告訴記者,對於判決中認定她索要錢財的説法,她不認同,但不想上訴,“擔心案子一時半會兒還是沒結果,又不讓我來上課了,這也不是不可能”。
“案件是為了阻止陳文艷陳情而人為製造出來的。”陳文艷的辯護律師、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尹經奎認為,政府有義務妥善處理陳情人提出的要求,如果公職人員先支付費用,然後啟動刑事程式,以“敲詐勒索罪”將人送進監獄,這從根本上違背了一個誠信公正原則。
陳文艷目前最希望的,還是對信訪的問題能有個説法。她表示,自己不希望把誰給“揪”下來,但是想知道當時對她的舉報是怎麼調查的。
但陳文艷已經不想再陳情了。
國家對信訪制度的改革也已啟動。2013年11月,國家信訪局確認不再對各省份進行全國範圍的信訪排名和通報,取而代之的是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點對點、一對一”的通報制度。
“信訪,沒法兒説能解決事兒,也沒法兒説不能解決事兒。”遵化二中一名校領導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