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錯關1800多天獲賠50多萬 祖父母已相繼去世
- 發佈時間:2015-07-08 08:24:22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其中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在其關押期間,其祖父母不堪打擊相繼去世
●廣州中院法官認為:近親屬遭遇的精神傷害,也要納入考量
無知少年搶劫犯事被抓,從此人生改變了。被判處一年八個月後,該少年因被發現參與一個惡性搶劫團夥的犯罪活動,被執行11年的刑期。然而,被關押1800多天后,案子重審,少年改判無罪。悲情的是,就在少年開庭當日,祖母去世,祖孫終無緣再見。
廣州中院審理此國家賠償案,認為如人被錯誤關押,親屬可能要承受更深的精神傷害,“人倫情感”也應考量在內。最終,中院決定給予50多萬元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
被關五年,重審判無罪
廣州中院行政庭一位資深法官,曾對經手的一宗國家賠償案進行研究思考,該文近日在律師圈裏流傳開來,受到多人點讚。
該文披露了一宗賠償案件內情。2004年1月1日,蕭某濤因涉嫌搶劫罪(非本案所涉搶劫罪)被羈押,後因該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按照道理,蕭某濤在2005年將獲得自由。被關押期間,蕭某濤被發現存在新的搶劫犯罪嫌疑。2005年10月,廣州中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蕭某濤犯搶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500元。
該案上訴到廣東省高院。2008年4月,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撤銷了廣州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2010年10月,廣州中院重審後作出判決,判處蕭某濤無罪。2012年9月,廣東省高院的刑事裁定,維持了廣州中院的重審判決。
開庭那日,祖母逝去
2010年10月29日,蕭某濤被取保候審。但此時,他已付出五年多的光陰與自由。2013年4月9日,蕭某濤向廣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廣州中院受理,並查明蕭某濤被指控捲入後頭的案子,並在2005年7月4日開庭。當日,他的祖母死亡。兩年後,祖父也離開人世。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12年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額,再乘以蕭某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1885天,廣州中院計算出應給予蕭某濤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共計人民幣343729.75元。
法院認為,蕭某濤因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逾五年,其心理、精神上自是遭受嚴重損害。法院認為,這個案子還應該充分考慮人倫情感因素,蕭某濤作為“城中村”家庭的長房長孫,祖父母不堪打擊相繼去世,本人還無法參加葬禮。蕭某濤的父母、叔叔等親屬,為了參加蕭某濤的庭審未能給老人送終,違反中國傳統人倫精神。家屬為蕭某濤案件奔波勞累,遭受喪親之痛,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廣州中院決定賠償蕭某濤精神撫慰金20萬元。據此,蕭某濤共計獲得了50余萬的賠償。
案件連結
被指捲入“特大青少年搶劫團夥” 該團夥涉嫌犯下七命案
蕭某濤此前被重判,是被認定參與白雲區一個少年犯罪團夥。該案在2005年宣判時,媒體曾進行過相關報道。被指控的7名成員都是青少年,出生在1985到1988年間,大部分人犯案時未滿18周歲。
據指控,此7人從2003年到2004年,假裝租乘摩托車,伺機搶劫搭客仔,而且調戲少女,不成便將其溺死,而他們共搶劫得手的只有1萬餘元。生於1986年11月的蕭某濤,被指控參與搶劫一次,致死1人。法院一審認為,雖然兩主犯首次犯罪時並未成年,但其後多次作案時均已成年,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因此判處死刑,其餘5人分別得到有期徒刑11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重判。
2008年,該案在廣州市中院重審,7名被告卻紛紛當庭翻供,稱自己沒有參與搶劫,或只參與了部分未致人死亡的搶劫。至此,蕭某濤在重審中獲得自由,其餘人的狀況未能得知。
延伸
冤假錯案受害人 應得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
冤假錯案帶來的精神損傷,難以估量。如何彌補,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爭議話題。為何本案最後給出20萬元的精神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究竟要怎麼定?
精神損害怎麼賠?
可結合“浙江模式”和“廣東模式”
本案法官認為,此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可以把浙江模式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法”(以下簡稱“比例法”)和廣東模式的“歸類分檔評演算法”,進行結合。
所謂“比例法”是指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損害賠償金總額的一定比例為基準,在某一限額內,根據若干相關因素調整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而“歸類分檔評演算法”是對導致精神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客體進行類型化,在此基礎上按照客體受侵害的嚴重程度劃分幾個檔次,併為每個檔次設立一個對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區間。
該法官評析,“比例法”和“歸類分檔評演算法”,各有利弊,可互補長短。該法官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的確定,應以人身自由賠償金為計算標準,對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時間劃分區間,按照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逐步提高每一區間對應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比例,並在每一區間設定情節特別嚴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最高限額,而該限額仍以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比例計算。
家屬遭受的精神傷害或更嚴重
該法官還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優先考慮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這個基礎。但並非只考慮侵犯人身自由權或生命健康權的情況,也不是任何案件都將其作為主要考慮因素。此類型案件還應綜合考量侵權方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罪名和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和過程、正常學習工作生活遭受影響的具體情況、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經濟發展水準、傳統人倫情懷等多種因素。
“在諸多人倫中,儒學尤其重視家庭倫常,家庭成員的缺失,會給其家庭成員特別是直系親屬造成精神損害。”該法官認為,儒學人倫精神在處理人際關係問題上具有永恒價值,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應該考慮這些因素。
此外,法官還將視野擴展到受害人近親屬所受精神損害。該法官認為,受害人的近親屬,尤其是父母、子女、配偶,因受害人被羈押所承受的心理痛苦、經濟壓力以及為受害人鳴冤昭雪所遭受的心理折磨可能遠超受害人本人。現行立法規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那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下,親屬也遭遇了精神損害,也應被支援。因此,法官建議在確定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時,將近親屬的精神損害情況也作為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