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早高峰擠地鐵摔骨折 地鐵公司承擔10%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6-17 14:04:55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邵女士右腿上手術後的傷口清晰可見。
昨日庭審時,因擠地鐵摔折右腿的邵女士向法庭遞交相關證據。
邵女士在早高峰乘地鐵時,被擁擠的人潮擠倒致腿部骨折,為此她起訴地鐵公司要求賠償6萬餘元。昨日,石景山法院審理後認為邵女士的摔倒是他人推搡擁擠所致,但在早高峰時段,地鐵公司應盡到比平時更多的保障義務卻未盡職,因此判決地鐵公司承擔10%,即賠償5136元。
右小腿骨折失去導購工作
39歲的邵女士是一名商場導購,去年10月31日早上7點40分,她在地鐵1號線蘋果園站乘地鐵,因時值早高峰,進站的地鐵還沒完全打開門,正排隊的邵女士即被後方人群擁簇著進入車廂,隨即摔倒。
“右腿刺骨地疼,已經能明顯看見腿部變形。”邵女士稱,當時站臺沒有人維持秩序,躺在車廂裏的她也沒獲得工作人員救治,地鐵行駛到古城站時,乘客們將她抬到站臺,古城地鐵負責人和車站裏的警察撥打120將她送至醫院。
邵女士被診斷為右腿小腿骨折,右腳韌帶斷裂,手術後,腿部被植入多枚鋼釘。邵女士稱,現在她的腳仍舊腫脹麻木不能走遠路,也不能下樓梯,因此不再適應每天要站上七八個小時的導購工作。
邵女士認為,自己正常購票並且排隊上車,與地鐵已經形成合同關係,但地鐵公司卻沒有保障自己的安全,為此,邵女士起訴要求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並且要求地鐵公司為自己提供一份工作。
地鐵公司稱其搶座位摔倒
地鐵公司答辯稱不同意邵女士的訴求,稱邵女士當時是與其他乘客爭搶上車搶座位,而被後方乘客擠倒在地,邵女士本人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此外,地鐵公司當時也有多名安全員值守,但無法控制乘客瞬間活動,邵女士受傷後,地鐵人員也撥打120,盡到了相關義務。
因此,地鐵公司認為邵女士自己及其推倒她的第三人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早高峰時更容易發生安全問題,地鐵公司應該盡到比平時更多的保障義務,地鐵公司盡到了一定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被告的保障義務不僅包括乘客受傷後的救助,也包括提前對安全問題的預防,根據相關證據,被告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錄影顯示安全引導員並未完全履職,導致邵女士被第三人推倒,法院認為地鐵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酌定為10%的相關責任。法院判決地鐵公司賠償邵女士各項損失5136元。
宣判後,邵女士表示上訴,地鐵公司則表示不上訴。
追訪
上下班途中受傷可進行工傷認定
庭審結束後,地鐵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於擠地鐵受傷而找到地鐵公司承擔責任的案件並不時常發生,但每年都會發生一些,雙方對簿公堂後,法院判決地鐵公司承擔責任的情況很少。
法官表示,地鐵公司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是否存在過錯而確定,因不同的案件情況來看,地鐵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從10%—40%不等。
北京薪評律師所執行主任張韜律師表示,主張侵權責任時,乘客要證明地鐵公司存在過錯以及因此而造成損害的因果關係等因素,才能得到法院支援。乘客起訴地鐵公司提供工作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法院支援,因為在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中,已經包含了因致殘而對未來的賠償。
此外,如果員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可以要求進行工傷認定,還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