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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騎車被狗撞傷後起訴狗主人 交警:狗負全責

  • 發佈時間:2015-05-14 11:49:26  來源:大河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經法院審理,判黃狗主人賠償傷者一萬三千余元。

  前段時間,揚州寶應縣一女子騎電動車在路上行駛時,和一隻橫穿馬路的大黃狗相撞,騎車女子摔傷骨折。當地交警部門給出事故責任認定:黃狗橫穿馬路負事故全部責任。此後,受傷女子因對賠償金額不滿將黃狗的主人告上法庭。目前,寶應縣法院根據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判處黃狗主人賠償傷者損失一萬三千余元。

  女子騎車撞黃狗摔傷,交管部門認定:黃狗負全責

  據了解,今年1月22日,寶應縣夏集鎮女子黃藍(化名)騎電動三輪車沿當地一條公路由西向東直行,至夏集鎮子嬰河社區時,和一條由北向南橫穿馬路的黃狗相撞,黃藍當即從電動三輪車上摔下,受了傷。事發後,黃藍被送往當地醫院進行治療,經檢查發現,黃藍左尺骨鷹嘴骨折。在持續9天的治療過程中,花掉醫療費近一萬八千余元。

  在事故發生多日後,當事人黃藍打電話報警。2015年2月9日,寶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式),該認定書認定,黃狗因無人看管,在道路上橫穿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責,黃藍雖有違法行為,但與事故無因果關係,故不負責任。

  法院判黃狗主人賠傷者一萬三千余元

  事故發生後,狗的主人相繼向黃藍賠償六千七百元作為醫藥費。不過,黃藍認為,自己摔傷花費的費用和各種補償都應該由狗的主人承擔,狗的主人需要賠償給她更多的損失。然而,狗的主人卻認為黃藍是因騎車撞到狗而摔倒,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其所受傷害不該由自己全部承擔,雙方為此僵持不下。此後,索賠無望的黃藍一怒之下將狗的主人告上了法院。

  今年5月4日,寶應縣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而原告黃藍未能及時報警並保護好原始現場,其行為構成舉證妨礙,在事故中具有重大過失,可減輕被告責任。法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及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減輕被告責任的份額為30%。因此,法院判處黃狗的主人賠償原告黃藍一萬三千余元(扣除原告已實際墊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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