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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對夫妻網上販賣槍支零部件 獲利40余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5-08 09:58:3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為牟取暴利,來自重慶黔江的張力(化名)以及湖北的李東、李琳、黃曉(均為化名)公然在網上販賣、郵寄槍支,結果兩對夫妻4人悉數獲刑。記者7日從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判決獲刑最高者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

  事情得從2013年6月底説起。當時,張力在廣東從他人處了解到了一門“生財之道”——在學會了網上販賣氣槍零部件賺錢的方法後,便邀約李東一起,開始在網際網路上販賣氣槍零部件。根據網上學到的辦法,張、李二人隨即通過店名為“shdq126”的淘寶網店開始代賣。

  眼看“生意”有錢賺,同年9月底,張、李二人便與黃曉(李東的妻子)一起回到了黔江,並在黔江區城東街道某居民點租了一套房子,並配備了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專門從網上低價購進氣槍零部件後,再在店名為“shdq126”、“賓士pcp”、“搞指甲”、“愛上55881”、“黔江淘九九”、“瘦殼叮鐺”等淘寶網店上販賣牟利。

  同年10月底,李琳(張力的妻子)也從外地回到黔江,加入了“賣槍”的隊伍,參與買賣、郵寄氣槍零部件。

  隨著“業務能力”的不斷提升,4人的“生意”也越做越紅火。至2014年6月20日,在1年左右的時間裏,4人就共計販賣氣槍零部件5000多件,獲利40余萬元。根據約定,所得贓款由4人平分。同年6月20日,張力、李琳與李東和黃曉因分贓問題産生矛盾,隨後便各自“開店”,分開販賣。

  然而,讓他們怎麼也沒料到的是,就在“掙大錢”的美夢眼看就要實現時,4人卻被公安機關查獲。

  7月12日,偵查人員在張力、李琳的租房處查獲未售的氣槍零部件532個以及快遞單等物品,在李東、黃曉的租房處查獲氣槍零部件258個以及快遞單等物品。同一天,張力,李東,李琳被辦案民警抓獲。黃曉在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後,于指定地點等待公安民警到來並主動投案。

  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在案扣押的零部件均為槍支零件。

  重慶黔江區人民檢察院對上述4人提起公訴。

  隨後,黔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力、李東、黃曉、李琳非法買賣、郵寄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在共同犯罪中,張力,李東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李琳,黃曉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曉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力,李東,李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係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張力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李東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李琳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黃曉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時,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違禁品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張力、李東、李琳,黃曉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宣判後,張力、李東、李琳,黃曉4人不服,遂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並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李東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違禁品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張力,李東,李琳,黃曉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處張力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判處李琳犯非法、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黃曉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官勸誡,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我國法律對槍支管理有著嚴格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嚴禁非法擁有、製造、販賣槍支。

  由於槍支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涉槍案件均屬於大案,要在24小時之內向上級彙報。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涉槍犯罪一律要處以重罰,私藏槍支、販賣走私槍支、持槍犯罪等都屬於國家重點打擊的犯罪活動之一,不管用何種形式販賣槍支彈藥,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電池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塑膠子彈(俗稱BB彈),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法官解析,在我國法律實踐中,涉槍的罪名較多,例如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製造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彈藥罪、販賣走私槍支彈藥罪、丟失槍支不報罪等等,這種利用網路販賣槍支、讓槍支流向社會和不法分子,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的行為,顯然屬於重點打擊對象。因此,上述4人因“愛財但取之無道”而鋃鐺入獄,這個結果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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