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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連杰告宋祖德侵權索賠110萬 被告稱被冒名發文

  • 發佈時間:2015-05-07 09:15:27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王晟  責任編輯:郭偉瑩

 

昨天,宋祖德出庭應訴。朝陽法院供圖

  因網站轉載以宋祖德名義發佈的誹謗李連杰及壹基金博文,李連杰將大旗網、宋祖德訴上朝陽法院,要求停止侵權索賠110萬。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宋祖德辯稱,其部落格5年前就關閉了,此文係他人杜撰,並表示將起訴大旗網。

  原告索賠110萬元

  昨天上午10點,此案在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和曾經的幾起名譽權官司不同的是,宋祖德出席了此次開庭,原告李連杰則是由代理律師參加庭審,包括大旗網在內的另外兩被告並未出席。

  原告李連杰訴稱,去年8月,他發現“大旗網”發佈了一篇題為《驚爆:祖德稱李連杰走上不歸路》的文章。文章稱,李連杰加入新加坡國籍、秘密將壹基金辦事處遷到新加坡、在獅城購買一億四千萬的永久性長居住宅、壹基金涉及很多貪污腐敗問題等等。他調查得知,該文係宋祖德在其部落格中發表的博文,博文原名為《李連杰的賣國賊之路越走越遠》。“大旗網”將該文轉載于其網站中,並對標題進行了修改。

  李連杰的代理人表示,這篇文章的對李連杰構成人身攻擊。此外,文章污衊他所創立的壹基金及其他貪腐行為都是子虛烏有。在此事發生後,李連杰方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向大旗網發律師函,但是大旗網稱此文轉自宋祖德部落格。一直到起訴後,這則新聞依然處於線上狀態,他們也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並將宋祖德一起作為被告。

  李連杰此次將宋祖德和“大旗網”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域名持有者北京旗雲互動廣告有限公司及北京淩雲互動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報紙的顯著位置向李連杰賠禮道歉;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110萬元。

  宋祖德當庭喊冤

  宋祖德辯稱,他的部落格5年前就關閉了,李連杰起訴的文章不是他寫的。“這個案子把我攪進來,浪費我的時間。我來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官要求公安機關查出來這篇文章是誰寫的,我還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宋祖德在庭審中一度比較激動。

  “我跟大旗網和天涯論壇沒有任何關係。”宋祖德表示,去年4月4日,他就在個人微網志做了一個聲明,他從未在天涯論壇等其他網站發過帖子,他只在微網志上以實名認證發表言論,除此之外,任何以他的名義發表的言論都是假冒,他還將這份聲明進行了公證。

  “其實我已經淡出娛樂圈很多年,這次又把我捲進來很莫名其妙。”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宋祖德表示自己很委屈,“我非常希望公安機關網路警察查出來這篇文章是誰寫的,我要去告他!”

  “對一些藝人我批評過很多,但是李連杰從來沒有,因為我對李連杰是比較欣賞的。所以這個官司我覺得很奇怪,莫名其妙地把我攪進來,告錯對象了。”宋祖德稱。

  “作為一個影視公司的老闆,我投資拍了十多部電影電視劇,跟明星打交道比較多,偶爾會做一些評論,發現一些娛樂圈的潛規則和假的東西就會不小心説出來。正因為我做過一些公正客觀的評論,均造成較大的影響,然後就有一些不法之徒冒我的名寫一些東西發到天涯論壇。”

  法庭未當庭宣判

  在昨天的庭審中,大旗網及其域名持有者北京旗雲互動廣告有限公司和北京淩雲互動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均未出席,法庭缺席審理了此案。

  李連杰方提供的證據中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此文是從宋祖德的部落格轉机載的,而宋祖德的部落格裏也已經沒有了這篇文章。李連杰的代理人表示,如果法庭認定此文非宋祖德所寫,那麼他們將追究大旗網和其域名所有公司的責任。宋祖德則表示,他將起訴大旗網和天涯論壇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昨天致電大旗網採訪此案,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記者向該網站主頁上的聯繫郵箱發送採訪函也未得到回應。截至發稿時,大旗網並未對此事作出回應。>>新聞連結

  宋祖德近年名譽權官司

  2008年11月自稱香港德達偵探所所長的劉信達在電子日誌部落格上創作了題為《中國首富黃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題為《金巧巧曾為吳啟華之父墮過兩次胎》)的兩篇文章,宋祖德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對這兩篇文章進行了轉載。

  金巧巧以侵犯名譽權將宋祖德訴上朝陽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宋祖德賠償金巧巧精神損失等共計20萬元。

  2008年10月謝晉逝世後,宋祖德、劉信達多次在網路部落格上發文,捏造事實誹謗謝晉。

  2009年12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判定宋、劉二人侵犯謝晉名譽權,要求他們公開道歉,並賠償謝晉遺孀徐大雯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近29萬元。

  2007年2月至4月宋祖德炮轟劉德華粉絲楊麗娟(楊麗娟從16歲開始癡迷劉德華,此後輟學追星,父母勸阻無效後,賣房甚至賣腎以籌資供她多次赴港及赴京尋見劉德華。其父由於楊麗娟的“追星”行為跳海身亡。)在其部落格上發表了三篇文章,文章用“垃圾”、“大便”、“醜八怪”等詞語形容楊麗娟。

  楊麗娟的代理律師提交了3份起訴書,但無法證明文章出自宋祖德之手,一審、二審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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