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驢友登山途中中暑死亡 活動組織者被判賠2萬
- 發佈時間:2015-04-16 08:55:5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田燕
戶外運動因為刺激、冒險、富有挑戰性,深受“驢友”的喜愛。但出行途中發生意外,責任又應當由誰承擔?2015年4月14日,浙江嘉興市南湖區法院對這起全市首例因“驢友”意外死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劉某今年32歲,是家中獨子,平時酷愛戶外運動。2014年9月17日,他參加了一個登頂四明山主峰的戶外活動,下山途中突然出現身體不適,送到醫院時人已經不行了。經診斷,劉某死於熱衰竭(俗稱“中暑”)。事後,劉某父母和妻子將嘉興一家戶外運動公司老闆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4萬餘元。
根據原告在庭上的説法,事發當天下午3點左右,劉某感到不適後用對講機和被告反映,但被告稱不要緊,繼續讓他走。但後來,劉某的不適感越來越嚴重,就喝了點水吃了點葡萄幹。“實際上死者當時已經中暑了。”原告認為,如果及時休息,劉某的病情可能不會惡化,但是旁邊的人沒有對其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
原告方認為,陳某經營戶外運動有限公司,經常在戶外運動群體中推廣公司和公司産品,也經常組織戶外運動,並收取一定費用。劉某就是通過陳某公司的微信平臺報名參加了四明山登山活動。
原告代理律師提出,被告陳某是活動組織者,具有豐富的戶外活動經驗,應當對劉某在登山過程中出現的身體不適等情況作出正確判斷,而非要求其繼續活動。在劉某身體不適的過程中,陳某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未提供藥物等對其進行治療,被告要對劉某的死亡負次要責任。
而被告方認為,陳某不是活動的組織者,此次活動是所有驢友相約而發生的。“有幾個驢友特別想去四明山,就自發去了。”律師還提交了一份報帳單,證明本次出行的費用是11人自費。“原告在訴狀上説被告以收取費用盈利為目的,其實我們沒有收費。”
被告方認為,事故不是由陳某直接導致的,所有法律責任應當由死者自己承擔。對於死者的死因,被告方認為死者死於熱衰竭是因為體胖和缺水。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次活動的招募帖發佈在陳某俱樂部的微信平臺上,且招募帖上明確本次活動費用匯款至陳某銀行或者支付寶賬號,並且匯款後通知陳某。此外,俱樂部有固定的地點、網站以及非常頻繁的發帖召集戶外活動,雖不是經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或企業,但是根據本案事實可以認定該俱樂部是以陳某為核心的主要成員相對固定的組織,陳某作為核心成員應當享有並承擔俱樂部的權利與義務。
但法院同時認為,本次活動雖然由俱樂部發起組織,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明顯具有戶外活動特徵:人員無隸屬關係且自由組合、平等自願、平等出資、自我管理、不涉及經營或盈利。該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並且為活動參加者所明知。自甘風險、責任自擔是整個戶外活動領域的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法院認為應當尊重該領域約定俗成、為戶外運動參加者普遍接受的社會公德。
南湖法院認為,劉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戶外運動固有風險以及自身的特殊體質造成,絕大部分責任應該由其自身承擔。但另一方面,但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俱樂部在最初招募發起時,忽視了有可能出現的天氣狀況及參加者可能出現的症狀,未提醒參加者攜帶防暑降溫等藥品並根據體質特點掌握運動節奏,屬應顯著輕微責任。故綜合本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由被告在已經支付醫療費的基礎上,另賠償三原告2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