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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萬元“不翼而飛”客戶訴銀行賠償被駁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5:1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3000萬元“不翼而飛”

  客戶訴銀行賠償被駁

  原告張某聲稱從A銀行列印的對帳單上發現其經營的商貿中心有3000萬元進賬,但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該款又被轉出,張某要求銀行賠償3000萬元損失遭拒後,一紙訴狀將銀行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係某一商貿中心的業務人員,2010年4月該商貿中心在A銀行開立了基本存款賬戶。張某起訴稱,2012年3月15日,其經營的商貿中心將一張轉賬支票背書給A銀行,委託其收款,支票金額為3000萬元,銀行當場審查並受理了該支票。2012年3月19日,張某從A銀行列印的對帳單顯示3000萬元已于2012年3月16日16時左右到賬。後A銀行在未經商貿中心任何授權或指令的情形下,擅自將該筆資金轉出,導致商貿中心至今無法追回該款項。張某作為商貿中心的經營者多次找A銀行協商未果,故起訴要求A銀行返還3000萬元。

  A銀行辯稱,張某的陳述與事實不符。銀行的確在2012年3月15日收到商貿中心交來轉賬支票一張,金額3000萬元。A銀行在收到該支票後,立即向支票的付款行申請付款,但付款行向A銀行出具了退票理由書,要求將該支票做退票處理,退票理由為“票據狀態異常”,故A銀行于2012年3月16日16時03分對該支票做了退票處理並通知商貿中心的工作人員,向其告知退票情況,同時退還商貿中心當時存入的支票原件及付款行出具的退票理由書。根據銀行對退票處理的操作流程,退票處理在客戶的對帳單上顯示為“一進一齣”,但事實上該筆支票已經被付款行退回,該筆資金並未入商貿中心的賬戶,更不存在A銀行擅自轉出的情況。因此,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前往支票付款行了解情況,並列印了出票人的賬戶交易明細。出票人的交易明細中並沒有3000萬元的出賬,且付款行表示由於該支票被做退票處理,3000萬元並沒有從出票人賬戶轉出。

  法院認為,商貿中心與A銀行所形成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合法有效。A銀行對退票處理的操作流程導致客戶對帳單上出現3000萬元已入賬但隨即被轉出的記錄,致使張某依據對帳單相信3000萬元已實際入賬,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訴爭的3000萬元由於付款行做出退票處理,並未從出票人的賬戶轉出,因而3000萬元實際沒有轉入商貿中心在A銀行開立的賬戶,因此,張某提出A銀行擅自將3000萬元轉出造成其損失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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