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期末試卷“神考題”:荊軻刺秦係殺人未遂?
- 發佈時間:2015-01-23 08:45:2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昨天,有微友給快報官方微網志發來資訊:“簡直不敢想,這是今天的考試題,學生表示哭暈在廁所。老師是想和最近很火的北大車浩拼一拼嗎?”資訊後附有一張照片,拍的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分論》課程的期末試卷。
試卷上只有一道題:用現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責任。題後列出了“草船借箭”、“焚書坑儒”、“完璧歸趙”、“圖窮匕見”以及“蔣幹盜書”五個典故。
我聯繫上發微信的男孩,他姓王,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大二的學生。
小王説,這張試卷是從學長學姐那兒傳出來的,前天晚上剛考,出題人是學院副教授高艷東:“我還沒上過高老師的課,不過他在學生當中口碑很好,聽説講課特別有意思。”
其實,早在2012年,高艷東副教授就因為在畢業典禮上的一席演講“名聲大噪”。
當時,他以“甄嬛體”開篇,稱學生們為“眾愛卿”與“眾愛妃”,語調輕鬆幽默,反響很好。不少學生私底下都親昵地稱他“東哥”。
昨天下午,我跟“東哥”通電話,提起這份“神考題”,他笑聲爽朗:“我的口號就是‘無興趣不學習,無案例不法律’。”
高艷東2007年起到浙大法學院任教,主講刑法總論、刑法分論兩門課程。此外,他還開設了一門名為“法律診所”的選修課,讓學生對真實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再由老師點評,通過觀點的碰撞來講解法律知識。
“現在的大學生都是90後,和我們這代人已經不一樣了。”高艷東説,“90後”思維快,反應靈活,在資訊多元化的環境下,以不拘一格的形式來講學術,可以更好地吸引他們、激發同學們的學習熱情,“他們喜歡幽默好玩的,我們也要與時俱進,比如期末考查方式變一變,題目搞得有趣一點。”
在大學教書的這些年裏,他也碰到過老師在臺上唱獨角戲,學生在台下顧自己玩的情況,他認為,出現這種“窘境”,大部分責任在老師。
高艷東上課從來不點名,在他看來,用點名的方式強迫學生來聽課簡直是對老師的侮辱:“一個好的老師,應該用知識的魅力去吸引學生,用有趣的好玩的案例把枯燥的學問講活了,不能讓學生為了應付而學習。”他説,不僅法律如此,歷史、哲學也一樣,只有激發學生的興趣,一門學科才能真正延續下去。
日常生活中,高艷東很喜歡閱讀,歷史典故、武俠小説、西方偵探作品等都是他的“心頭好”,有時還會抽空看看跟法律相關的美劇。
這次出試卷,他就想著,或許可以把這些內容融入到考題裏:“法律不是冰冷的理論和條文,它就在我們身邊,學生可以在生活中學法律、在影視作品中學法律,要把枯燥的學科變成活生生的案例。”
整張試卷就一道大題,評分標準怎麼樣?有沒有標準答案?及格率高不高?
聽我問到這幾個問題,高艷東又笑了,他説,自己最討厭的就是“標準答案”。
“我平時常跟孩子們講,不要去揣度老師的答案是什麼,你的想法跟老師的觀點有衝突,盡可以反駁、探討。”他一字一頓,送我一句話:“吾愛吾師,但吾更愛真理。”
他覺得,浙大學生作為國內一流大學的精英,不應當只滿足於向老師學習一些既有的知識,要勤於思考,敢想一些別人不敢想的問題,在不可能處發現可能,然後努力去論證、去實現。
“我這份卷子,沒有固定答案,每個人都可以暢所欲言。論證是否充分倒是次要的,關鍵還是考查孩子們發現問題的能力。”高艷東説,這次考試,實際上也是一種思維拓展訓練,需要學生發揮創新意識,更快、更準地找到案例中的法律爭議點。
試卷滿分100,開卷考,五個小題,每題20分。高艷東目前還沒有開始批閱試卷,不過,粗略翻看了一下,大部分學生或多或少還是可以答出來的。
“要拿高分不在於記多少法條和理論,在於把裏面的法律問題提煉出來。”高艷東説,一般來講,學生能在每個案例裏找出兩個以上的罪名、法律關係或法律問題,言之有理、論證圓滿,就能通過測試,發現的“問題點”越多,得分就越高。
昨天,我們也把這份試卷分享到了“快報律師團”的微信群裏,大家都説,問題出得蠻有意思。幾個律師試著答了一下:
浙江大學2014-2015學年秋冬學期
《刑法分論》課程期末考試試卷
用現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責任。
1.草船借箭
答題人:浙江一墨律師事務所潘曉方
草船借箭,是諸葛亮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産(箭)為目的,在霧氣迷漫的夜色裏,採用裝滿稻草人的船隻佯裝進攻的欺騙手段,使曹操誤以為遭受進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導致曹軍遭受財産損失,而諸葛亮則獲得了曹軍損失的財産(箭),是典型的侵財型犯罪,應以詐騙罪追究諸葛亮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諸葛亮已完成詐騙行為,並取得了財産(箭),已構成既遂。因涉案數額巨大,根據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2.焚書坑儒
答題人: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王永皓
秦始皇“焚書”係隨意損毀私人財物,情節嚴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兩罪競合,擇一重罪處理,應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坑儒”為故意殺人罪,秦始皇為犯罪團夥首要分子,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李斯向秦始皇提出“焚書坑儒”的建議,教唆犯罪並積極實施,屬主犯,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3.完璧歸趙
答題人:浙江政法聯律師事務所柯榮明
秦昭襄王以欺詐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假借用十五座城池來換取和氏璧,並且和氏璧已騙到手,屬詐騙罪既遂。在量刑上,應以和氏璧的市場鑒定價格為準;如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可判無期徒刑。
藺相如雖也用欺詐的方法取回和氏璧,但無社會危害性,並不構成犯罪。
4.圖窮匕見
答題人:浙江銘廣律師事務所周之旸
圖窮匕見講的是燕太子丹為了阻止秦國統一六國的進程,派荊軻和秦舞陽攜帶燕國督亢地圖和大將軍樊於期的頭顱去騙取嬴政信任進而刺殺秦王的故事。
燕太子丹是荊軻刺秦的主使者,他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買兇殺人”,主觀目的是利用荊軻刺殺秦王,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客觀上給荊軻提供了殺人的便利條件(提供地圖、武器),也明確提出了殺人要求,但最後荊軻因客觀原因未能成功刺殺秦王,應追究燕太子丹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秦舞陽作為荊軻的跟班,在秦王殿外被秦王的威嚴嚇得瑟瑟發抖,最後也沒有跟隨荊軻上殿。他雖然全程參與了刺殺行動,但由於案發時他年僅十三周歲,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四歲,因此秦舞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荊軻作為主角,直接行使了刺殺秦王的行為,主觀上也是受託進行暗殺任務,雖然最後因客觀原因未能得手,仍應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此外,在刺殺之前,荊軻曾前去勸説大將軍樊於期自殺獻出自己的頭顱,致使樊於期自刎報國。荊軻主觀上希望樊於期自殺,客觀上採取了勸説自殺的行為,而樊於期也聽從了他的話結束了自己的生命,荊軻在此一節事實中應屬教唆自殺,也要追究其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秦王嬴政作為本案的受害者,也需要承擔一定刑事責任。在荊軻被砍中一條腿後,嬴政躲過了荊軻扔過來的匕首,此時荊軻手無寸鐵、癱倒在地,已經無法繼續實施侵害行為,而嬴政繼續向荊軻身上砍了七八劍,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應當追究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5.蔣幹盜書
答題人:浙江銘廣律師事務所周之旸
蔣幹被派遣到東吳遊説周瑜投降,卻在周瑜的房內發現了蔡瑁、張允暗通東吳的證據,於是盜走了證據書信。雖然書信本身的價值不大,但由於是入室盜竊,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周瑜為了除去蔡、張二將,偽造了和他們往來的書信,故意讓蔣幹盜去,為的就是使蔡、張二將受到曹操的追究,而結果蔡、張也的確被斬首示眾,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周瑜應當被追究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