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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所收民生資源附加費至少20種 收支被指糊塗賬

  • 發佈時間:2014-11-24 08:08:3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全國收民生資源“附加費”至少20種,“民航發展基金”等附加收費項目存爭議

   地方暗收“附加費” 收支被指糊塗賬

   11月17日,針對水電油價中含270億元“附加費”的質疑,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公開回應稱:我國將清理規範民生資源“附加費”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於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權拒絕繳納。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近些年地方收取“附加費”情況普遍存在,部分地方收取水費時附加“南水北調基金”、電費附加“線路維護費”,甚至辦網吧要繳納30萬元的“誠信守法及産業發展基金”,目前“附加費”清理存在很大的空間。

   電價“附加費”五項全部合規

   據新華社報道,以電價為例,每度城鄉居民電價裏,至少包括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5種“附加費”。其中,“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由“三峽水利建設基金”轉化而來,名為臨時性工程投入,“過時”仍收取。按2013年全國6793億度的居民生活用電量計算,電價年“附加費”達270多億元。

   每年從居民繳納的電費中“代扣”的附加費,就高達270多億元,這一現象引發社會各界強烈質疑。財政部隨即表態: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權拒絕繳納。

   財政部所稱的“目錄清單”,發自10月31日,包括《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等。

   被指“過時”仍收取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上述5種電價“附加費”,全部在《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內。也就是説,電價“附加費”並無清理空間,270多億元電價“附加費”都是合理費用,居民不能拒絕繳納。

   6省份曾收南水北調基金流向難尋

   各地的水價“附加費”,一般包括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公用事業附加等三種。這三種“附加費”,也全部都在財政部的目錄清單中。這意味著,水價“附加費”跟電價“附加費”相同,同樣是合理費用,居民也不能拒絕繳納。

   水價“附加費”中還有一個區域性“附加費”——“南水北調基金”。國辦2004年發文“授權”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等6省市,籌集“南水北調基金”。各省市採取的資金籌集方式都是從水費中“代收”。因此,這6省市的居民水費多了一項“附加費”,南水北調基金“附加”。

   今年9月,財政部發佈通知,除河北外的其他5省市,完成上繳任務,取消收取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昨日,新京報記者致電北京、天津等5省市的部分自來水公司等水務部門,詢問居民水費中是否還“附加”南水北調基金。

   “水費清單裏有這項嗎?”天津自來水集團工作人員接受問詢時説,她從不知道水價中有“南水北調基金”這一項。

   但據人民網天津視窗報道:天津市發改委自2012年3月1日起,居民自來水價格每立方米由4.40元調整為4.90元,上調0.50元。其中南水北調基金標準上調0.38元。

   北京回應稱今年4月調整了水價,新標準的“附加費”只有兩項: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河南、山東、江蘇的水價由各地市自定,三省市的蘇州、鄭州、濟南等地市,水價中也沒有“南水北調基金”,但比北京多了一項“公用事業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國辦2004年的文件,“南水北調基金”可以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增加的收入”籌集,比如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擴大水資源費徵收範圍。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和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正文等受訪專家解釋説,各地的南水北調基金“附加”未必直接體現在水價構成表中,有可能“藏”在另一“附加費”“水資源費”中。

   北京、蘇州、無錫、鄭州、濟南水利部門官網都公示了水價構成表,其中都沒有南水北調基金“附加”。但5市都是在“南水北調基金”取消前,就開始執行了公示的水價構成表。

   如鄭州,早在2005年就開始執行公示的水價構成表。也就是説,“南水北調基金”徵收期間,5市的水價構成並沒有明確標示“南水北調基金”;“南水北調基金”取消後,5市的水價構成也沒有任何變化,水價並沒有隨著“南水北調基金”的取消而降低。

   各地在水費中代收的南水北調基金“附加”是否已經按照要求取消?如果已經取消,水價為何沒有變化?原來的南水北調基金“附加”,現在流向了哪?

   施正文認為,作為關係民生的收費項目,各地應該公開水價構成、原來代為收取的“南水北調基金”的最新去向。

   買車看電影出國遊都繳“附加費”

   據新京報記者初步統計,目前全國性廣泛收取的各類民生資源“附加費”,不下20種,滲透到了衣食住行各個領域。

   其中多數“附加費”都是由政府性基金“派生”出的,綁定在民生收費項目中代收。如上述電價的5大“附加費”,以及備受詬病的“民航發展基金”。

   “民航發展基金”係銷售機票時,按照國內航班每人次50元、國際航班每人次90元的標準代收。其“前身”是機場建設費,1992年開徵後備受質疑,2012年,機場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民航發展基金”,自此,機場建設費完成了從行政性收費到政府性基金的“轉型”。

   還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對象不僅僅是企業,個人收入如果不是按“工資薪金所得”,而是按“勞務報酬所得”,也會被代扣“教育費附加”。

   還有不少“附加費”少有人注意。如跟“民航發展基金”綁定的“旅遊發展基金”。按照財政部發佈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要繳納90元的民航發展基金,這90元中就有20元的“旅遊發展基金”。

   國家旅遊局今年7月“曬”出的2013年度部門決算中,旅遊發展基金達2.08億。

   再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其收費標準為電影票房收入的5%。例如觀眾購買了一張50元的電影票,那麼其中的2.5元就流入到“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還有“水利建設基金”,依據財政部、發改委、水利部2011年發佈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可以從車輛通行費等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

   一些地市的“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更為廣泛。如江西宜春,除了車輛通行費,還包括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等。

   在“水利建設基金”項下,各省份還設立了地方政府性基金“防洪保安資金”,徵收範圍既有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業者,也包括在職職工,從工資中直接代扣。前年起,江蘇、湖南、浙江等省份調整了徵收範圍,不再向在職職工收取。

   不過,江西省財政廳官網、哈爾濱政務公開網顯示,兩地的“防洪保安資金”仍面向在職職工收取,江西每人平均費用介於15元至50元。哈爾濱則是每人每年5元。

   民生資源“附加費”不止20余種

   不僅是政府性基金,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是民生資源“附加費”的來源之一。

   如捆綁在水價中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各地的“垃圾處理費”,如河北、山東、重慶和深圳、銀川等地,也分別綁定在水價、燃氣價中。

   此外,油價也“派生”出了跟機票綁定的“航空燃油附加費”、“計程車燃油附加費”、“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

   其中,“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也是計入了長途客車車票,按里程數徵收。比如本月初剛調價的湖南常德,50公里以內的乘客,車票中就有0.75元“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不少城市啟用燃氣計程車。但“油改氣”後,南昌、南京、廈門、瀋陽、哈爾濱、青島、秦皇島等10餘地區仍收“計程車燃油附加費”。重慶、西安則將“計程車燃油附加費”,改名為“計程車燃氣附加費。”

   施正文認為,民生資源“附加費”遠不止上述20余種,“國家層面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還有據可查,從中能發現‘附加費’。難以厘清的是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衍生出的‘附加費’。不少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都是越權設立、為了收費而設立的,這些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藏了多少‘附加費’?這是一筆糊塗賬”。

   去年2月,鄭州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就發佈文件,要求新設網吧額外繳納“誠信守法及産業發展基金”30萬元。此舉被指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局連續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

   審計署廣州辦章爭鳴發表文章也談到了地方政府性基金亂象,“相關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各種政府性基金有近500項,其中除了34項多是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以外,其餘基金項目均為各地區或部門越權或違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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