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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飯店女服務員敬酒喝死 父親狀告店老闆

  • 發佈時間:2014-10-22 09:36:19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肖菁  責任編輯:田燕

  杭州建德一位18歲的姑娘,在一家小飯店當服務員。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老闆有朋友從國外回來一起聚餐,席間,姑娘前去敬酒,第二天淩晨4點,男朋友發現她不行了。

  昨天下午,建德法院梅城法庭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官司。女孩的父親告了飯店老闆,我女兒的死亡你們要負責的。

  酒席中喝死了,這是錢江晚報十月份以來做的第二起了。之前有東陽讀者來諮詢“點兵點將點ASir”精英律師團類似的問題,勸酒人要不要承擔責任,那回出事的是個39歲的媽媽。

  建德姑娘喝酒致死案昨天判決,這樣的悲劇,最後的責任分擔,都值得大家看一看。

  當晚被老闆送回家 

  男友抱她時滿身酒氣  18歲的姑娘喝酒喝死了

  18歲,多美好的年紀。但是對於小燕(化名)來説,人生短短18年裏頭沒多少幸福。小時候是超生,在外地私人診所出生,所以昨天在庭審中,審判員要再三問她父親她的出生資訊以確定年齡;後來,父母離婚,這次死亡賠償,母親也放棄了權利;15歲,小燕出外打工自己租房;出事時她跟男朋友住一起。出事時她的職業是一家小飯店的服務員,她的工作在老闆口中描述為:端菜、收碗盤、打掃衛生,上班不過十來天,甚至連勞動合同都還沒有簽。

  昨天雙方爭論最多的姑娘到底是自己跑去敬酒的,即主動行動,還是被老闆叫去敬酒,作為“服務工作的延續”。

  晚上,她被老闆送回家,男朋友抱起她時滿身酒氣口有嘔吐污穢。

  淩晨4點多,男朋友發現她不行,慌亂的小夥子又是打120又打110,公安和醫生趕到時,確認姑娘已經死亡。

  有關姑娘的死因,之後做了司法鑒定,結論為“在原有心肌脂肪浸潤、心功能受影響的基礎上,飲酒、嘔吐誘發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腫而死亡”。(記者注:所謂的心肌脂肪浸潤,通俗的説,就是脂肪細胞排列在心肌細胞之間,可能會造成心肌纖維受壓迫而發生萎縮,影響功能。)

  “主動喝”還是“被迫喝” 

  成責任分擔關鍵  雙方證言出現分歧

  大約在十年前,錢江晚報就曾報道過“喝酒喝死”的賠償案,是幾個保安兄弟一起喝酒,席間一人喝多致死,當時這一類責任追究很少見,一起喝酒的保安都成了被告,當年的庭審重點也是還原到底有沒有勸酒。

  昨天的梅城法院的庭審環節,有大量的證人證言放到庭上來質證。證人包括姑娘的男朋友,老闆,老闆娘,還有當晚姑娘敬了酒的客人。

  老闆的言辭主要表達了三個意思:第一,她是主動來敬酒的,不是我叫她的;第二,沒有喝多,當時是清醒的;第三,作為僱主,已經起到了注意義務,送她回家,看她進家門。

  姑娘這一方,男朋友説,怎麼沒多啊,肯定多了,回來神志不清,搖搖晃晃,一直叫難受,不停嘔吐。而且看她的模樣,在回家之前肯定也嘔吐過。

  被敬酒的客人的言辭就有點含混了:在老闆娘不喝以後這姑娘就來敬酒了,一桌子7個人,她一人一杯,啤酒。

  客人的話,原被告作為對立面馬上引申出不同的理解,原告代理人説,客人的證言正好表明姑娘就是來給老闆娘擋酒到底。而且從客人結構看,都是三四十歲的男人,往往會有這種喝興奮了就叫服務員來敬酒的風氣。被告代理人則理解為:這只能説明她是主動來敬的。

  “主動喝”,還是“被動喝”?男朋友證言:她不跟陌生人喝,我不在時她常常喝醉,我在身邊,她也就兩瓶(啤酒)的量。原告代理人抓住了:“她不跟陌生人喝”,這不正説明這次她是被老闆叫去喝,看在工作的份上,被迫喝。被告代理人説:男朋友説的“我不在時她常常喝醉”不正好説明姑娘的自我約束力比較差嗎。

  3個多小時庭審激辯之後

  法院一審判決:

  飯店小老闆承擔30%的責任

  漫長的三個多小時庭審,激烈的庭辯。

  最後法院的認定有三層意思。

  首先確定,出現這樣的意外,責任如何承擔——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姑娘和飯店是勞務關係。

  而後,解讀姑娘的死因是“向客人敬酒後醉酒誘發心臟病、肺水腫發作而死亡”,也就是確定了“和飲酒有關”。

  責任如何分配呢——姑娘已經年滿16歲(前面説18歲其實姑娘還不到18周歲),並能以自己的收入滿足自己的生活,可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病,飲酒會誘發心臟病發作並可能造成死亡後果的情況下,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那麼飯店有責任嗎——根據現有證據,法院無法判斷姑娘的敬酒行為係主動敬酒還是受老闆指使敬酒,但無論是老闆指使員工敬灑,亦或是員工自己主動向客人敬酒,姑娘的行為均非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為。所以,法院推定的敬酒行為係“為了飯店的利益”,那麼,作為接受勞務方的老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且姑娘醉酒後,老闆沒有將她送至醫院進行醒酒治療,無法認定“送回家”就算處置得當。

  綜合起來,老闆應該承擔30%的責任。姑娘的死亡賠償金等七七八八算起來一共80多萬,所以老闆最後被判對於姑娘的死,他要賠償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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