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階高度超標 遊客摔傷獲賠4萬
- 發佈時間:2014-10-11 09:29:51 來源:揚子晚報 責任編輯:田燕
遊客王女士在句容茅山風景區遊玩時,下臺階時不慎摔倒,造成十級傷殘。後經調查發現,事發現場的臺階踏步高度和踏步寬度均未達國家標準,句容法院以此作為依據,一審判決事發臺階所屬的索道公司賠償王女士4萬多元,同時,駁回了王女士對茅山景區管委會的訴訟請求。
扶手太低,臺階上摔成十級傷殘
2012年11月,王女士與朋友在網上訂票成功後,從安徽到句容茅山風景區遊玩。遊完茅山頂宮後,幾人準備由“金牛嶺索道”臺階前往平臺觀景。下臺階時,王女士不慎摔倒,兩邊扶手高度只到膝蓋,跌落過程中無處可抓,王女士摔倒昏迷。茅山景區派出所接警後立即出警,將王女士送醫院救治,診斷為右橈骨小頭骨折。王女士隨後被轉至安徽、上海等多家醫院治療,醫療費7萬餘元,被鑒定為十級傷殘。2013年9月和2014年3月,王女士兩次向句容法院起訴,要求茅山風景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和“金壇市茅山金牛嶺索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道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多元。
臺階建造不標準,法院判賠4萬多元
經調查,王女士受傷地點係人工修建的旅遊景點建築,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公共建築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于30釐米,踏步高度不宜大於15釐米,並不宜小于10釐米。事發地點臺階踏步寬度不足30釐米,高度有部分大於15釐米,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且未設置警示標誌,索道公司作為事發臺階的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王女士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下臺階時負有充分注意的義務,其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對損害後果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王女士受傷的原因力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索道公司對王女士摔傷的損害後果承擔25%的賠償責任,計4萬多元。茅山風景區管委會在事發後立即將受傷的王女士送至醫院救治,對於原告王女士所受傷害的行為並無過錯,因此駁回王女士對茅山景區管委會的訴訟請求,其餘損失由原告王女士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
保留好門票很重要
遊客在到旅遊景區遊玩時,應通過購買門票、電子簽單等正規途徑進入景區內,否則遇到因景區自身原因導致的侵權案件可能不受法律保護。同時,遊玩時要嚴格按景區提示遊玩。遇到意外傷害時,遊客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並保留好相關的證據,以便以後進行訴訟維權。
臺階高度和寬度的規定
臺階 最高高度 臺階最小寬度(單位:釐米)
住宅 17.5 26
辦公樓 17 26
幼兒園、小學 15 26
地下通道 14 32
電影院、體育場館 1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