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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118萬官員配偶子女定居國外 係腐敗高危人群

  • 發佈時間:2014-09-29 08:53:36  來源:人民網  作者:劉霞  責任編輯:胡愛善

  如何治理官場逆淘汰?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人才隊伍建設研究室主任 劉霞

  對違反規定用人等失職瀆職行為,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加大公開監督力度,對違規用人案件,要予以通報、曝光,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 胡仙芝

  政府用人選拔制度作為現代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現代公平和現代效率的雙重屬性和訴求,要直面幹部選拔任用中的公平與效率難題

  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朱春奎

  政治生態重構亟需國家廉政體系,中國特色國家廉政體系建設的核心在於通過有效的透明革命與監督革命,解決在權力不對稱和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如何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問題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 吳波

  全部工作必須高度集中于如何防止社會的公僕蛻化為社會的主人。這需要長期艱辛的努力,但當下迫切呼喚一步步實際的行動

  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史雲貴

  要想儘量減少官場逆淘汰,就必須通過宗旨教育、制度建設,尤其是科學的領導幹部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官員“正淘汰”機制,讓潛規則不靈,讓顯規則盛行

  【摘要】 2014年修訂後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體現了黨對幹部任用一以貫之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又充分體現出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體現了正確的用人導向,把過去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化操作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範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可稱為史上最嚴標準、最多關口的選人用人規定。

  【關鍵詞】領導幹部 選拔 任用

  【中圖分類號】D262.3 【文獻標識碼】A

  2013年6月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並明確了好幹部的標準:“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以此為重要遵循,2014年修訂後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此規定體現了黨對幹部任用一以貫之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又充分體現出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體現了正確的用人導向,把過去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化操作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範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可稱為史上最嚴標準、最多關口的選人用人規定。《幹部任用條例》在我國幹部隊伍建設方面將發揮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幹部任用條例》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它構築起了科學有效的幹部選人用人新制度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是黨內外高度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三中全會《決定》對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了具體部署。總的原則就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支援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發揮各級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在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著眼于構建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建設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幹部任用條例》從選拔任用原則、選拔任用條件、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等多個環節,對選人用人進行了完整的制度設計和安排。相對於之前的有關規定,在制度設計的完整性、針對性、操作性、有效性上有了較大突破,必將有力促進我國黨政幹部隊伍的健康發展。

  《幹部任用條例》在制度建設上推出不少亮點,回應了人民群眾長期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

  對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基本資格作出了硬性規定

  條例第七條首先對領導幹部作出了六項基本素質條件規定,對政治立場、理想信念、工作作風、崗位能力、黨性作風等多個方面提出了要求。第八條則從在崗任職年限、學歷、培訓、身體、黨齡等七個方面作出了硬性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這些規定明確而硬性,都是可衡量、可比較、可操作的。這表明,凡是沒有達到上述任職條件的人員將不予進入提任名單。

  對“破格”提拔幹部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首次對“破格”提拔幹部作出了綜合性規定。第九條還從任職年限上作出了明確規定: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一段時間以來,不時有突擊提拔、後門提拔、火箭提拔等等出格提拔幹部的新聞見諸媒體,引起社會輿論陣陣譁然。因為沒有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資格標準,使人事腐敗有機可乘、有空可鑽。為堵住這一腐敗漏洞,條例明確規定了破格提拔的限制條件,這將有力防止“破格”提拔變成“出格”提拔。

  對選拔任用“裸官”説“不”

  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六種人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而其中最為人稱道的是對“裸官”選拔任用説“不”。“裸官”問題之所以引起社會關注,是因為這些人“赤條條來去無牽掛”。在國內當官期間貪贓枉法、為所欲為,風頭不對,馬上溜之大吉,跑到國外,致使國家蒙受巨大的經濟、安全損失。而且由於種種原因,許多貪官逍遙法外,難以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産生了極其惡劣的後果。雖然不是所有“裸官”都腐敗,但“裸官”的確是腐敗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他們在一般經濟案件中佔40%,佔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類案件比例高達80%。據北京市檢察院披露,近30年約有4000貪官每人平均席捲約1億元贓款外逃而中國目前有多少“裸官”,還沒有正式的官方統計數據。但有學者研究認為,從媒體曝光的情況看,現在有118萬官員配偶和子女在國外定居。為加大預防犯罪,對“裸官”禁止選用任用是必要的。因為“裸官”是貪官的高危人群,貪慾因無後顧之憂而更無所畏懼。有學者認為,從理論上講“裸官”存在三大問題:首先,一般官員收入有限、能長期供養家人在國外學習生活,其資金來源的正當性值得懷疑;其次,官員將大量資産轉移國外,一定程度上有著資金外逃的問題;最後,由於“裸官”的家人或財産在國外、很容易受到國外的監控,某種情況下也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當然,不可否認,在當代社會,人人都有遷移的自由和權利。但官員不同於普通人,他們居有公共職位、掌握公共權力,對他們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範理應受到更加嚴格的要求,這也是對其職業倫理和政治責任的基本要求。“裸官”問題不解決,將嚴重影響到社會大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對官員忠誠國家、忠誠人民的整體判斷。因此,一旦成為“裸官”,便在擔任公職上存在瑕疵、存在風險,為防患于未然,理應作出限制。可喜的是,對“裸官”清理已經在全國各地陸續展開,許多“裸官”已經被免除任職。在一些國家,“裸官”也是無法被公眾所接受、允許的。例如2012年俄羅斯通過了一項禁止公務員、國家官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擁有海外資産的法律。根據此項法律草案,俄羅斯各級公務員、國會議員、現役軍人以及內務部、聯邦司法系統、聯邦毒品控制部門、調查委員會、檢察官辦公室和海關的僱員都將受新法約束,這些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不得在海外擁有不動産、銀行帳戶和證券,除非證明海外賬戶的資金是用於公務活動、醫療或學術研究目的,方可按例外論處。根據全俄民意研究中心進行的民調,63%的俄羅斯人認為這樣的法案可以幫助打擊貪污腐敗、減少資本外逃。

  對官員“復出”作出明確規範

  《幹部任用條例》就官員“復出”作出了明確規範。第五十九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近年來,官員“復出”的問題同樣引起了廣大幹部群眾和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人們不時可以看到,被問責的官員要麼異地做官、要麼沉寂幾個月不降反被提拔,産生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修訂後的條例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規範,堵住了這一選任漏洞,從而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巡視機構和相關部門有了“發言權”

  《幹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審計部門要進行審計。這表明,在對幹部進行考察時,不僅所在單位的組織部門、紀檢部門、黨組織有話語權,審計部門、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等也有了“發言權”。這避免了由本單位單一方面“説了算”的局面,拓寬了考察新渠道,其中巡視機構在近年來反腐查處活動中所展現出來的威力是人人可見的。此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也將發揮作用。負責幹部考察的機構,可以查詢、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央組織部已經下發了《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不僅要求領導幹部要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也要求後備幹部也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並重點進行抽查。相信這一系列舉措將有力把住幹部選拔任用的關口,並強化對幹部的監督管理。

  強有力的制度要由紙面變為現實,同樣需要強有力的執行力

  如何確保《幹部任用條例》真正運作和落實到位,還需要構建起一道有力的監督圍欄。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出臺了《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嚴明組織紀律,嚴格選人用人監督,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確保嚴格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式和紀律辦事,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明確指出,要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為,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實行“零容忍”、堅決不放過,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違規用人、説情打招呼等問題,一律從嚴查處。還要求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對違反規定用人等失職瀆職行為,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加大公開監督力度,對違規用人案件,要予以通報、曝光,發揮警示震懾作用。這些措施鼓舞人心,我們有理由相信,新的《幹部任用條例》出臺將開啟我國幹部隊伍建設的新一頁:對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領導幹部素質能力將發揮積極作用;對確保執政黨執政為民,實幹興邦必將産生深遠的重要意義。(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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