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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綁架有錢人勒索 得知報警後丟棄被綁者

  • 發佈時間:2014-09-05 08:38:36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孫思婭  責任編輯:郭偉瑩

  4男子綁架有錢人向其家人實施勒索,後得知被綁者家人報警,遂將被綁者丟棄在派出所附近。昨天記者獲悉,4人被昌平法院判處1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檢方指控,2013年4、5月,張建軍預謀綁架李某向其家人索要贖金。他讓外甥王博華打探李某的相關資訊,獲知了李某的住址和活動規律。同年5月9日,張建軍夥同28歲的男子王春根和張桂和(另案處理),在河北省赤城縣龍觀鎮三街村化肥廠家屬院內,盜竊了一輛解放牌麵包車。6月7日,張建軍又和王春根、31歲的男子李文建及其他兩人(另案處理)一起,駕駛盜竊的麵包車和一輛速騰轎車來到昌平區沙河鎮兆豐小區,以持槍(經鑒定該槍狀物擊發機件故障,不能認定是否為槍支)威脅等手段強行將李某帶至麵包車上,將其劫持至河北省懷來縣。

  張建軍等人向李某的家屬索要贖金300萬元,並將李某隨身攜帶的3萬餘元人民幣及手機、黃金飾品等物劫走。張建軍又將實施綁架的情況告知了王博華,兩人共同謀劃勒索財物的相關事宜。次日1時許,得知李某家人報警後,李文建、王春根駕車將李某帶到北京市延慶縣夏都派出所附近釋放。

  經鑒定,李某被搶的手機、黃金飾品等物品共價值人民幣18萬餘元,被盜解放牌麵包車價值3萬餘元。

  2013年6月8日,王春根、王博華被抓。2013年6月13日,張建軍被抓獲,李文建主動投案。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張建軍、王春根構成綁架罪和盜竊罪,李文建和王博華構成綁架罪。依據4人各自犯罪情節,法院判處張建軍有期徒刑13年、王春根有期徒刑12年、李文建有期徒刑10年、王博華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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