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推動銀行間債市和匯市全開放:資金可自由匯出
- 發佈時間:2016-04-15 06:00:2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投資銀行間債市沒有額度限制且資金可自由匯出;投資銀行間匯市沒有額度限制但匯出需借助“落地”賬戶,無需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
4月14日,央行發佈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流程和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業務流程,進一步明確這兩個市場對境外央行類機構“全”開放的業務流程。業界人士表示,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力度明顯加大,銀行間債市和匯市的進一步開放將有助於提升中國金融市場對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2015年7月14日,央行對境外央行類機構簡化了入市流程,取消了額度限制,允許其自主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為其代理交易結算,並拓寬其可投資品種。去年11月25日和今年1月12日,共有14家境外央行類機構完成備案,正式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
“這有利於穩步推動中國外匯市場對外開放。”央行對此評論稱。
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業務流程規定,進入這一市場有三種途徑:通過央行代理、直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境外會員以及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代理。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從上述三種途徑中自主選擇一種或多種途徑。交易品種包括全部掛牌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期權等;交易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日元、港元、英鎊等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交易的貨幣。
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業務交易方式為詢價方式和撮合(競價)方式,沒有額度限制,但有關交易必須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資金可以匯出。”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業務流程規定,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所兌換的人民幣資金須“落地”于在中國境內開立的賬戶,之後可以用於境內或匯出境外,無需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
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流程規定,進入這一市場有三種途徑:通過央行代理、通過具有國際結算資格和結算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代理和直接投資。境外央行類機構若選擇了央行代理途徑,仍可在商業銀行代理和直接投資兩種途徑中選擇一種進行投資。
交易品種包括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沒有額度限制且資金可以自由匯出。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備案制管理,境外央行類機構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
“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可同時選擇人民銀行代理和商業銀行代理,如需將其持有的債券在不同託管賬戶之間進行劃轉,可採取非交易過戶的方式。”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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