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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將實施平均法考核

  • 發佈時間:2015-09-12 01:56: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任曉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人民銀行11日發文表示,為進一步完善存款準備金制度,優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即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算術平均值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存款準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

  央行表示,將存款準備金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衝機制,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可以降低金融機構應對突發性支付的超額準備金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流動性存在一定缺口時可以釋放一定的流動性,但在當前流動性合理充裕的情況下,此次改革基本不會對市場流動性造成影響。下一步,央行將按照穩健貨幣政策的總體要求,結合貨幣市場流動性狀況,進一步提高公開市場操作的靈活性,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和貨幣市場穩定運作,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

  央行表示,此次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採取小步審慎推進的做法,對存款準備金實施平均法考核的同時,輔以日終透支上限管理。實施平均法的目的主要是提高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而不是增強透支能力。改革後的考核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平衡好資金運用效率和流動性安全的關係,督促其不斷提高流動性管理的主動性和科學性,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

  央行介紹,1998年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至今,我國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實行時點法考核,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需每日達到法定要求。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目前,主要經濟體央行均採用平均法考核存款準備金。平均法考核方式給予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上更多的便利性,但也對中央銀行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逐步具備了存款準備金實施平均法考核的基礎。將存款準備金考核標準由每日達標改為平均達標,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衝機制,增強靈活性,也有利於改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為貨幣政策操作框架轉型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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