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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混業經營制度障礙將破

  • 發佈時間:2015-07-18 07:33:47  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伴隨著銀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拉開大幕,混業經營備受關注,放開券商牌照的問題如一把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日前,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商業銀行法》修改的內容裏,除了取消存貸比外,更重要的是涉及銀行經營業務範圍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給混業經營在法律層面上預留空間。

  “《商業銀行法》修改過程中,對於是否直接取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投資業務這條還存有爭議。不過,修改後的銀行法可能會給出一個方向,根據銀行的不同風險等級、資産規模等一些指標,劃定其可以從事的經營業務範圍,進行分類持牌管理。接下來更有可能的是,根據經濟形勢變化,國務院擇機特批部分銀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試點。”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過,近年來已有不少銀行通過境外全資子公司來收購證券公司的股權,曲線涉足證券經營。

  今年3月初,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公開表示,證監會正在研究商業銀行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政策落地尚無明確時間表。

  農行首席經濟學家向松祚認為,從國外的經驗看,銀行如果持有券商牌照,風險防控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禁止商業銀行自營買賣;第二,禁止商業銀行向自己證券業務融資,或嚴格限制融資比例;第三,禁止商業銀行將表外業務轉售給自己的證券公司以回避監管,隱藏風險。

  還有業內分析人士指出,諸如中信、平安、光大這樣的金融控股集團持有券商牌照和商業銀行持有券商牌照承擔風險的主體會不同,金融集團可能更容易將證券業和銀行業的經營區分開,但對於單一商業銀行而言,受逐利心態的驅使,則需要警惕規避監管規則的操作風險。

  “如果金融控股集團同時擁有銀行和券商牌照,那麼很可能旗下銀行會失去申請券商牌照的機會。”向松祚進一步判斷。

  “其實商業銀行並不需要做全能型的金融機構,但混業趨勢無法改變,在法律層面上需要給混業經營一個明確的制度安排。”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對記者説,“未來銀行業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下,業務範圍需要進一步界定。在監管方面,未來一定是傾向於根據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劃定監管職責,而非根據機構本身來劃定監管,因此協同監管也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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