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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正調查研究推進商業銀行法修訂

  • 發佈時間:2015-03-09 10:26:0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7日在參加上海團討論時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稱,商業銀行法修改是一個系統工程,目前銀監會正和相關部門一起加強調查研究,適應新情況要求,積極推進商業銀行法的修改。

  此前,銀監會高層在多個場合表達了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必要性。

  如時任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14年11月兩度出席論壇時,均提及商業銀行法需要順應新形勢予以適時修改。

  尚福林在2014年11月13日召開的深入學習領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相關會議上也強調,要完善法制體系,加強依法監管,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要積極完善金融法制體系,加強銀行業立法的統籌和規劃,重點做好《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法》的修訂工作。”

  尚福林7日在回答上證報記者提問時稱,商業銀行法這些年在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發展、促進商業銀行支援實體經濟、防範風險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以後,整個銀行業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會上對銀行服務也有很多的要求,防範風險方面與過去也有很多不同。

  不過,尚福林並沒有透露修訂的內容。目前市場議及較多的修訂地方是,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比例不得超過75%。這一監管指標被認為有可能修訂為監測指標。此外,商業銀行法中第四十三條也被多個銀行業人士建議修訂。

  郵儲銀行副行長、董事會秘書徐學明去年年末在一次公開場合建議,在修訂商業銀行法時,希望不僅在存貸比等監管指標上進行修訂,也能夠在有效管控風險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跨界經營,為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加好服務實體經濟預留空間。

  這一建議劍指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根據現行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法頒布實施于1995年。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訂,也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三條,即在維持原有表述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例外性的規定:“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舉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預留了通道,但相關規定仍以限制為主。

  由於空間有限,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進程推進被認為仍然較慢。全國政協委員、永隆銀行董事長、招商銀行原行長馬蔚華向大會提交的提案再次建議修訂商業銀行法,支援商業銀行開展綜合化經營。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環境面臨新的挑戰:一是金融脫媒進一步加劇,使銀行凈利息收入佔比不斷下降;二是利率市場化已接近完成,銀行息差空間進一步收窄。三是網際網路金融異軍突起,跨界滲透加劇競爭;四是民營銀行的“玻璃門”打開後,將與商業銀行在轉型重點的輕資産業務領域展開競爭。

  馬蔚華認為,國內金融生態的變化對商業銀行影響巨大,本質上意味著商業銀行原來以單一信貸業務和法定利差盈利的時代一去不復返,所面對的外部環境則具有更高程度的不確定性。這些都倒逼商業銀行必須進行業務、模式、流程等多方面的轉型。因此,實行綜合化經營,向其他領域拓展就成為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本報兩會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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