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進行時:探探銀監會咋“變身”
- 發佈時間:2015-01-24 07:41:09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成立以來首次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探探銀監會咋“變身”(全面深化改革進行時·部委探營)
1月20日下午2點半,北京市西城區繁華的金融大街一側,金融街15號,一棟黑色的建築在鮮亮的金融機構大樓之間並不顯眼,這裡正是中國銀監會的所在地。
此時銀監會大樓302會議室內,聚集了會機關裏所有的幹部員工,他們正等待著一項有關監管組織架構重大改革的情況發佈。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系統,銀監會系統36個派出機構的大部分監管人員也在密切關注著這次監管架構的重大“變身”。
這是銀監會自2003年成立以來組織架構的首次重大調整,事關每個人的崗位,更將對我國165萬億的銀行業資産産生重要影響。“這應該是我們會裏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會議了。”銀監會辦公廳一位處長説:“這次改革不是局部、一星半點的變化,而是大刀闊斧的改革。如今銀行業發展突飛猛進,銀行業監管也需要進行‘全流程再造’,因勢因時而變。”
增加監管,也為創新預留廣闊市場空間
2003年,銀監會成立之初,銀行業資産不過數萬億元,12年過去,銀行業總資産已經達到165.53萬億元人民幣,銀行業網點增長到20多萬個,分支機構延伸到45個國家……
相比于快速增長的銀行業資産,監管力量已略顯不足。因此此次改革將資源向監管傾斜,銀監會在不增加編制的情況下,將機構和人員向前臺監管部門傾斜,調整後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監管部門處室由85個增至109個,佔比為77.9%。
銀行是金融機構的主體,信貸是企業主要融資方式,但是隨著直接融資發展,信託、理財、租賃等“影子銀行”規模日益膨脹,信貸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正在逐漸下降。以信託業為例,截至2014年11月末,信託業管理的資産規模已近13萬億,成為僅次於銀行的第二大金融行業。
此次改革將信託監管職責從非銀部拆出,單獨設立了信託監管管理部,加大對信託行業監管。
如今銀行的創新活力極大釋放,各種創新業務模式層出不窮。“以前一家銀行所有業務都歸一個部門管,一個部門説了算,但是現在銀行業務發展這麼快,一個部門哪能了解、熟悉銀行所有的業務呢?”一位銀行業人士説。
改革勢在必行。此次專設審慎規則部,統一制定銀行業經營的各種規則,既消除了不同機構監管標準不同帶來的不公平,也針對銀行繁雜的業務設立更為專業化的對應部門,如公司治理、創新業務、信貸業務等,讓監管更加專業化,也會改變過去一個部門“一言堂”“一手清”的局面。
P2P、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這些市場上活躍的金融形態滿足了百姓和企業所需,但也給風險監管帶來新的課題。是遏制?還是呵護成長?
改革給出了答案。此次改革將P2P、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納入普惠金融領域,設立普惠金融工作部,未來將強化銀行業在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也會為P2P、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業規則等。規範行業發展的同時,也為創新預留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權力下放,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
1月18日,微眾銀行試營業,迎來市場關注。細心的人可能發現,在微眾銀行的開業資訊發佈中,已經不用銀監會批復,而改由銀行所在地的深圳銀監局批復。行政權力已經實實在在下放到地方銀行業監管部門。
這是監管權力下放的一次嘗試和演練。此次改革的重點正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還權于市場,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未來,銀監會僅僅負責監管全國性銀行業機構,對地方性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産重整進行審批,而地方性機構的市場準入權力已經移交給銀監局。“權力下放的層級越低,才能更貼近機構,貼近市場。”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
不單在機構準入方面,在金融産品審批方面,銀監會簡政放權,只管業務範圍,不管具體産品,將金融産品的發行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還市場以生機和活力。數據統計,2014年銀監會主動公示現有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將原有的12項審批事項取消3項,保留9項,清減比率達到25%。
“以前銀行業一有創新,監管部門可能擔心風險,馬上會出臺針對性規章制度加以限制,以求規避風險。而現在會給創新預留足夠空間,讓它在市場中充分歷練,監管部門則密切跟蹤發展情況,充分評估影響後,形成成熟的規章制度,既廣泛推廣試點、保護創新又保證行業穩健發展。”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
權力也意味著責任,要有制度保障權力依法、有效運作,將權力裝到籠子裏。“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這些新鮮的字眼,讓監管機構的權力運作在陽光下。
銀監會建立總會將對派出機構設立後評價機制,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一旦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屬地主體監管責任的,總會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進行嚴格問責。
此次改革緊跟國際監管潮流,更加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讓權力相互制衡。比如將原有集中于單一部門的權力分拆到各個部門,將監管規則制定和執行相分離,讓檢查和處罰的人員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