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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在華佈局或全面提速

  • 發佈時間:2014-12-23 05:31:27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黃倩蔚 謝夢  責任編輯:劉波

  國務院日前公佈關於修改《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進行修改,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修改後的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專家認為,現在外資行相當於是享受“國民待遇”了。

  專家分析指出,此次修訂一個重要指向是,鼓勵外資銀行進入小微企業融資市場,進一步下沉業務結構,更好地對現有的銀行體系形成補充,同時也通過開放倒逼中資金融機構提高對小微企業融資市場重視程度。

  適應擴大金融對外開放需求

  據了解,《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條例是國務院2006年公佈施行的,對外資銀行的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外資銀行準入和開辦人民幣業務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就《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表示,為適應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的需求,有必要對條例作出相應修改。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外資銀行的積極作用,促進國內外金融業在資金、技術、産品和管理方面進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國銀行業服務和管理水準。

  這次修改條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對外資銀行主動實施進一步的開放措施。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

  申銀萬國分析認為,此次修訂旨在鼓勵外資銀行進入小微企業融資市場,進一步下沉業務結構,更好地對現有的銀行體系形成補充,同時也通過開放倒逼中資金融機構提高對小微企業融資市場重視程度。

  近兩年,不少外資銀行在華發展增速所有放緩,在多個領域,由於人民幣業務並未完全放開,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的差距依然較大,規模、資産和網路方面都明顯處於競爭劣勢。根據人民銀行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2014年前三季度,外資金融機構新增人民幣貸款436億元,佔前三季度7.7萬億新增貸款的0.56%。

  鼓勵外資銀行服務小微企業

  在外資銀行準入方面,條例放寬了外資銀行設立分行和設立法人的條件。條例不再將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取消這一條件後,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設立代表處的,應當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此,申銀萬國分析師李慧勇認為,取消了設立代表處的前置要求,簡化了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流程,外資行進入中國的速度將大大提升。

  李慧勇分析指出,此前要求外商獨資銀行和分行設立前需開設代表處2年以上,實際上延緩了外商營業性機構的開設速度,此次修訂條例取消了有關設立代表處的前置要求,實際上廢止了外資銀行代表處制度。

  此外,修改條例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條例原來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取消這一數額限制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業務需求,在其分行之間有效配置營運資金。與此同時,條例關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60%的規定維持不變。

  李慧勇分析認為,這一變化意在鼓勵外資銀行開設更為靈活多樣形式的分行,以應對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原條例所規定的1億元營運資金要求,客觀上使得外資銀行開設分行需首先具有一定規模的資産,否則營運資本成本即使得小型分行難以盈利。對這一規定的取消有助於鼓勵外商銀行採取分行形式設立村鎮銀行、科技支行等面向小微企業的分支機構,引導外資銀行業務結構向下沉澱,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

  鼓勵外資銀行進入人民幣業務領域

  此次修改很重要的一條是放寬了外資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按照條例原來的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具備三方麵條件,包括: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這次修改對上述條件作了較大幅度的放寬,將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並規定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

  這樣,有意願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更為便捷地申請開展人民幣業務,更好地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服務。

  市場分析人士還認為,此舉意在鼓勵外資銀行進入人民幣業務領域。自我國有限度地開放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以來,外資銀行並未對中資銀行形成實質性競爭衝擊,因此原有的旨在保護中資銀行的年限和盈利限制已無必要,相應進行放寬和取消有助於鼓勵外資銀行進入人民幣業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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