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網站今日公佈的外匯行政處罰資訊表(桂匯處〔2020〕2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建設銀行”,601939.SH)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未按規定報送結售匯統計報表;未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為B類企業辦理超額度付匯。
以上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 號)中附件《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建設銀行廣西分行處要求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罰款9萬元人民幣的決定;並沒收違法所得1350.62元人民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建設銀行廣西分行成立於1986年6月5日,李思影為負責人。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 號)中附件《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辦理申報,履行審核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資訊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數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並按要求定期核對和及時糾錯。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於以信用證、託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於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三)對於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審核買賣合同、支出申報憑證及相關貨權憑證;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四)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資訊;
(五)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六)企業不得辦理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七)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本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八)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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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