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位代表委員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法》:推行科學動態的市場化分類監管制度
多位代表委員認為,現行《商業銀行法》對銀行的分類標準採取了“出身主義”,導致我國銀行的類型化和個性化經營不突出。
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提到,將推動《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在1995年通過後,有過兩次修改,2003年進行了一次比較大的修改,2015年僅刪除了存貸比不超過75%的規定。
今年“兩會”期間,7位來自央行系統的代表委員提議修訂《商業銀行法》,他們是全國政協委員、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全國人大代表、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崔瑜,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昆明市中心支行原行長楊小平,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全國人大代表、央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全國人大代表、央行瀋陽分行行長朱蘇榮。
建議、提案集中關注銀行業的分類監管、擴充業務範圍、加強公司治理、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升監管有效性等方面。
一位銀行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各方已意識到《商業銀行法》的修改勢在必行。隨著銀行業務、産品的逐漸豐富,很多監管規定都是空白或嚴重滯後。這次的呼籲是要大修,修訂過程中應向監管部門和銀行業廣泛徵求意見。”
將銀行分為ABC三級
楊小平認為,“商業銀行”定義存在局限性。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在我國開展存款業務與貸款業務的機構逐漸增多,儘管很多機構沒有“商業銀行”的名稱,但卻開展存貸款業務。
徐諾金建議,明確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等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體現功能監管原則。此外,還應將非銀行機構從事銀行業務、民間金融機構等主營業務涉足存貸款業務的金融組織納入《商業銀行法》監管範圍。
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主要按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不同層級進行分類,此外還有民營銀行、村鎮銀行、直銷銀行等新業態。
“這些機構的業務經營區別不大,具有全牌照特徵。”多位代表委員認為,現行《商業銀行法》對銀行的分類標準採取了“出身主義”,導致我國銀行的類型化和個性化經營不突出。
7位代表委員幾乎都提到,“實行分類監管,根據商業銀行在資産規模、盈利水準、客戶覆蓋、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水準等方面的差異,推行科學動態的市場化分類監管制度。”
郭新明建議:“以銀行資産規模為主要分級標準,同時結合銀行當前市場地位、風險承受能力、業務經營特色、主要立足區域等多方面指標作為參考因素,將我國銀行持牌等級大體分為A級(全功能型銀行)、B級(專業型銀行)、C級(區域型銀行)三級牌照。”
具體而言,A級銀行可辦理全面銀行類業務不受任何限制,可優先開展混業經營;B級銀行限定經營特色業務或對每項業務品種、規模進行限定;C級銀行限定經營傳統存貸業務,同時限定經營區域和客戶群體。
朱蘇榮也建議,完善立法調整範圍,促進公平競爭,推動形成多層次的商業銀行發展格局。明確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網際網路銀行等機構的法律地位,為新型銀行發展預留政策空間。刪除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另行規定的條款,進一步擴大金融開放,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放開銀行混業經營限制
崔瑜、張智富等多位代表建議,擴充商業銀行業務範圍。
《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張智富表示,實踐中,銀行控股券商、保險、基金等非銀金融機構已成為事實,但目前我國對於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具體事項,通過“依據國家特別規定、採取個案審批的方式”進行,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建議《商業銀行法》修改允許商業銀行綜合經營或混業經營。
楊小平認為,《商業銀行法》是基於當時銀行業發展狀況而制定的,但在存貸款利差收窄、資本監管標準提高、客戶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增多、金融脫媒日益顯現的新形勢下,商業銀行從分業經營轉向綜合化經營,業務已極大擴充。
郭新明也表示,目前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機構綜合化經營態度過於保守。隨著金融市場的全面對外開放,銀行業面臨發達國家銀行的強大衝擊,迫切要求各商業銀行通過綜合經營來提升綜合競爭力。對於在金融市場領域有豐富投資經驗、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業務發展空間。
對此,郭新明建議,基於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監管現狀,可在立法中明確適應綜合經營的監管機制,如確定某機構作為綜合監管部門,由於國家已設立了金融委,可考慮將確定綜合監管主監管機構的職責賦予金融委,其他監管機構配合。
為了應對利率市場化改革,張智富建議對《商業銀行法》中涉及利率“上下限”、“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等規定內容進行梳理調整。近年來商業銀行的新業務、新産品已遠超出《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同時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結構發生較大變化,大量業務由表內轉為表外。
張智富建議對《商業銀行法》第3條進行修訂,對於一些比較成熟的商業銀行新業務,如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資管業務、同業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等,有必要做出明確規定。
進一步規範公司治理
楊小平認為,2019年“包商銀行”事件和部分中小銀行風險事件的發生,暴露出當前商業銀行治理體系中存在內部人控制、股東缺位越位等問題。
他建議,在《商業銀行法》中以專門條文規定銀行股東的三方面加重責任:第一,危機救助與風險分擔承諾;第二,對銀行危機處置與恢復採用注資、其他支援及股東權利限制等措施;第三,分擔銀行風險所致損失。
郭新明也表示,商業銀行應當比一般公司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為嚴格。但《商業銀行法》對銀行公司治理的規定幾近空白,業務分類分級管理、資本約束、産權管控、內部控制防控、信用管理、資訊披露等都沒有明確規範。
郭新明認為,在立法中應鼓勵優化股權結構,進一步放開對社會資本投資銀行的限制,解決實踐中一股獨大的問題。在股權管理方面,建議將銀保監會已發文規定的股東穿透識別標準及審批程式上升為《商業銀行法》規定,確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有效。
針對內部人控制、股東缺位越位等問題,朱蘇榮認為,在法律中應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機制,明確三會一層的公司架構和職責,強調主要股東責任,突出董事會核心作用,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和監督作用,加大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對違規處罰方面,幾位代表委員建議,適當加大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豐富對違法行為處罰的手段。
涉及到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實踐中主要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理。
為此,張智富建議借鑒國際危機處置經驗,突出市場化處置原則,建立商業銀行有序處置機制;鞏固《存款保險條例》成果,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相應職責。
徐諾金也建議,建立商業銀行有序處置機制,突出市場化處置原則,構建系統、科學、完備的問題銀行機構識別、預警、早期糾正、行政處置、破産清算等制度,加強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