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延銀保監罰決字〔2019〕18、19號)顯示,長白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白山農商行”)業務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到位,當事人趙立新在2014年至2017年8月擔任長白山農商行場區分理處主任期間,違規自辦業務套取客戶存款。延邊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對當事人趙立新禁止其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對長白山農商行罰款人民幣25萬元,並責令該行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長白山農商行成立於2011年12月14日,註冊資本2.5億元,法定代表人為霍猛,第一大股東為吉林九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8.8%。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