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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 發佈時間:2014-08-18 23:30:49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快速增長,為促進其健康規範發展,近日,銀監會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發佈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所指保理業務,是指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通常用於企業貿易活動。與一般貸款融資相比,保理業務準入門檻較低,有助於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當小微企業産品購買方為核心大企業時,小微企業可依託實力強大的核心企業上下游關係,有效實現信用增級。銀行通過保理融資,幫助小微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變為現金收入,拓寬了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同時,企業通過委託保理銀行調查交易對手資信,可有效降低買賣雙方因資訊不對稱而産生的違約風險,縮短收款時間,提高催收效率。

  《辦法》制定過程中,銀監會多次徵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的意見,並於2013年12月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各方反饋,銀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如細化完善了單據原件審核及開立保理專戶的相關要求等。

  修訂後的《辦法》共分為六章,三十七條。明確了制定目的和適用範圍,對保理業務、保理融資、應收賬款及轉讓予以定義並進行了分類,對合格應收賬款標準進行了界定。從融資産品、客戶和合作機構準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等多方面對保理融資業務流程和重點環節進行了規範,並明確了保理業務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及內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同時規定了相關監管措施和罰則。

  《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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