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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前調研員退休8年後被查 終審獲刑13年

  • 發佈時間:2014-12-08 06:36: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今年69歲的張某,2005年12月從鐵道部運輸指揮中心(運輸局)正處級調研員的崗位上退休,而退休8年後,2013年7月底,張某接到了北京鐵路檢察院反貪局的電話。張某在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以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罪行一一被查實。日前,張某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將在案扣押的受賄款20萬元及其非法所得613萬餘元予以沒收。

  經過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6月,株洲海天工程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和株洲車輛廠聯合研製,由海天公司生産的高分子複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向鐵道部提出技術審查申請。張某代表鐵道部運輸局貨車處組織專家評審,並由張某擬稿,鐵道部運輸局貨車處於1999年6月29日發文,批准了海天公司生産的高分子複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術審查,同意投入生産。2003年,張某代表鐵道部運輸局貨車處組織專家審查,並由張某擬稿,鐵道部運輸局公佈了高分子複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術條件。

  而2000年至2005年,原南車長江車輛有限公司董事長曹某(已判刑)、海天公司董事長趙某為感謝張某在上述産品生産、推廣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同時為了繼續與張某搞好關係,方便開展工作,先後於2000年和2001年春節,各送給張某1萬元,在2002年至2005年間,每年均給張某2萬元,共計10萬元。

  對於自己多年給張某送錢的原因,海天公司董事長趙某案發後表示,自己一是為了感謝其在技術審查過程中提供的方便,同時也為了讓張某以後能夠繼續給予幫助。

  調查 鉅額錢款來源不明

  張某最初被調查是因為檢察院收到其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線索。2013年7月23日,張某經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檢察院接受詢問,如實供述了其家庭財産明顯高於其合法收入,且無法説明來源的主要犯罪事實。

  張某一家共有5套房産,其中二七劇場路有兩套福利房,後賣掉一套,西三環有一套妻子單位分的福利房,在西直門和延慶還各有一套商品房。此外,張某家在珠海還有一套房産,登記在妻子李某名下,據張某交代,2009年其購買這套房子時,為了不在親戚朋友面前露富,還特意找到小舅子借了60萬元,但沒過多久就把錢還了。除了車子和房子,張某一家人還花300多萬元為自己購買了保險。

  經過調查,張某家庭財産總值1500余萬元,扣除其受賄所得人民幣20萬元,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正當合法收入人民幣800余萬元,尚有600余萬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而鐵道部人事司出具的證明顯示,1987年到張某退休前,工資性收入總計為人民幣39萬餘元,1981年到退休前,各類補貼共計人民幣3萬餘元,2005年退休後至2013年間案發前,其退休工資合計人民幣51萬餘元。

  對於無法説明的錢款來源,張某到案後供述,其家庭收入除了和妻子二人的工資外,還有其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高級工程師期間,代表運輸局組織會議,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的制定和産品的審查過程中,供貨生産廠商給的費用。張某從1975年開始負責這方面工作,其承認自己做這些是正常履行公務,不應收取供貨生産商給的費用。

  判決

  兩罪並罰

  獲刑13年半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此外,其家庭財産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説明來源,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在案扣押的受賄款20萬元及其非法所得613萬餘元予以沒收。

  判決作出後,張某不服提出了上訴,張某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據有誤,本罪構成犯罪主體應為國家工作人員,而自己2005年已經退休,所以相關財産數額計算的截止日期應為2005年1月之前。此外,張某還聲稱自己有部分收入為評審費,這部分不應該認定為非法所得。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張某的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張某未能對差額部分説明來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犯罪狀態一直持續,原審判決對其家庭財産數額計算的截止日期並無不當。

  日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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