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5月2日公佈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露了朱康軍利用陳某明等42個人的49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操縱“鐵嶺新城”和“中興商業”兩隻股票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朱康軍違法所得2.678億元,並處以2.678億元罰款。
據介紹,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鐵嶺新城”共有72個交易日。在此期間,朱康軍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利用賬戶組,連續買賣“鐵嶺新城”,並在其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鐵嶺新城”,影響“鐵嶺新城”交易價格和交易
上述期間,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通過交易“鐵嶺新城”獲利1.7979億元。
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中興商業”共有332個交易日。在此期間,朱康軍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利用賬戶組,連續買賣“中興商業”,並在其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中興商業”,影響“中興商業”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上述期間,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通過交易“中興商業”獲利8802.1萬元。
證監會認定,朱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聽證中,朱康軍提出了五方面的申辯理由,比如,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成立須以行為人具有“欺詐”主觀故意為前提。本案中,自己因看好“鐵嶺新城”和“中興商業”的投資價值而交易該兩隻股票,並不存在意圖通過連續交易或者自成交來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進而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以獲利的主觀故意。證監會未考慮其主觀因素即將涉案行為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不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但是,證監會認為,朱康軍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比如,“欺詐”本身並非《證券法》明確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構成要件。證監會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以《證券法》的規定為依據,而不是以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定依據的民事司法解釋或者某種學術觀點為依據。
綜上,證監會認為,朱康軍在聽證階段提出的辯解理由缺乏證據支援,也與證監會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