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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煤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貪污受賄近百萬被判16年半

  • 發佈時間:2015-01-06 16:42:02  來源:大河網  作者:趙強  責任編輯:張少雷

  鶴煤集團原黨委副書記郝林傑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53.6萬餘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4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99萬元後,提出上訴。

  昨天,河南商報記者獲悉,省高院二審認定郝林傑犯貪污罪、受賄罪,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曾被評價為“奮力的拓荒牛”

  郝林傑祖籍河南清豐縣,1956年出生於鶴壁。鶴煤集團原董事長李永新曾如此評價郝林傑,“如果説鶴煤是一個學習型企業,那麼,郝林傑就是其中一位最優秀的學員。這是一個奮力的拓荒牛啊!”

  省政府對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組後,2009年12月,郝林傑被聘任為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11年12月21日,郝林傑被省政府免職,這距離2010年爆發的鶴煤窩案已有一年多時間。而鶴煤窩案的重要節點就是李永新被“雙規”。2014年1月28日,李永新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省高院二審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3月1日,郝林傑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刑拘,並在兩周後被逮捕。

  曾以走訪領導為名侵吞公款

  據一審法院查明的情況,2008年1月份,郝林傑在任鶴煤集團董事、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分管鶴壁煤電公司期間,以年底走訪領導為名,讓鶴壁煤電公司有關人員以獎金名義多造40萬元,個人佔有使用。

  2005年至2008年,郝林傑在任鶴煤集團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公司總經理,負責鶴壁煤電公司工作期間,在鄭州正道花園商廈、鄭州環球之旅酒店及北京燕京飯店、華都飯店多次虛開發票,利用職務之便在鶴壁煤電股份公司財務部門報銷,以上四家單位共報銷136094元,用於個人及家庭使用。

  自2004年至2008年,郝林傑任鶴煤集團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公司總經理期間,分別收受禹州振興煤礦持有人弋某30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總工程師謝某7萬元、原鶴壁煤電三礦礦長徐某現金5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礦長付某現金2萬元,並利用職務便利分別為四人在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或個人進步等方面給予關照。

  貪污受賄近百萬元

  2014年8月14日,洛陽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郝林傑有期徒刑16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99萬元;對被告人郝林傑犯罪所得予以繼續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郝林傑不服,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認為,郝林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536094元,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原判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郝林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據此,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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