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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石油代理律師:行為無關“壟斷” 盈鼎濫用訴權

  • 發佈時間:2015-04-22 22:5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雲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訴中石化銷售公司雲南石油分公司拒絕銷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雲南石油代理律師詹昊博士認為,雲南石油相關行為具有充分的正當理由,不構成反壟斷法項下的拒絕交易。《反壟斷法》下的“拒絕交易”行為須滿足三個要件: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實施了拒絕交易行為;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只有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

  雲南石油不具有脂肪酸甲酯市場支配地位

  本案涉及到的盈鼎公司與中石化雲南分公司的爭議産品為生物柴油原料BD100。BD100實質上就是脂肪酸甲酯,它具有多用途性,不僅可用於燃料的調合,還可用於其他用途,如用作工業鍋爐燃料,用於生産化工産品或化工中間體,如柴油潤滑添加劑、工業溶劑、表面活性劑、增塑劑、合成塗料和粘合劑等。一審法院將相關市場界定為“産品石油市場”這一根本不存在的産品市場,市場界定存在明顯錯誤。

  用來調配生物柴油調和燃料的BD100僅為脂肪酸甲酯全部産量中的一部分用途,而雲南石油的銷售能力僅為燃料銷售體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説,雲南石油的銷售市場份額僅佔脂肪酸甲酯全部用途的一小部分,包括盈鼎公司在內的生物柴油生産企業對中石化的銷售渠道依賴程度較低,中石化在脂肪酸甲酯的買方市場並不具有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中的拒絕交易前提是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雲南盈鼎公司既未就案件涉及的相關市場進行界定,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雲南石油在其界定的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同時,雲南石油與盈鼎公司沒有競爭關係,雲南石油未進行交易的目的不是限制競爭。

   指摘“拒絕交易”實為強賣

  據悉,在雲南石油沒有收到律師函之前,雙方沒有就交易條件進行過充分磋商。

  雲南石油代理律師詹昊博士認為,盈鼎公司從來沒有與雲南石油就交易價格、數量、品質、交付條件、支付條件、爭議解決方式等具體交易條件,進行符合商業慣例的磋商,而是僅通過律師函與雲南分公司進行過正式溝通。在此種欠缺有效且充分的商業談判的情況下,未達成交易屬市場常見的情形,不應因此就被認定實施了《反壟斷法》下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的“拒絕交易”行為。

  産品品質不過關,政府相關措施未跟上

  雲南石油代理律師詹昊博士表示,從檢測的幾批次BD100品質指標上看,盈鼎公司生産的生物柴油品質存在問題,可能會對消費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脅。

  雲南石油代理律師詹昊博士認為,相關政策的未落實導致目前將“生物柴油納入中石化渠道銷售”不具有可執行性;另外,中石化雲南分公司在成熟、有序、規範的市場建立前貿然將盈鼎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渠道,可能造成國有資産的浪費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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