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10月15日施行
- 發佈時間:2014-09-11 08:33:20 來源:成都日報 責任編輯:孔彬彬
8月20日,湖南嶽陽市第二人民醫院發生一起患者家屬衝擊醫院和醫護人員事件,致被打主治醫生住院治療;8月27日,麗江市玉龍縣醫院患方因糾紛聚集30余人到醫院“討説法”,強行將院長拉扯進病房,醫生對醫患糾紛處置結果不滿,要求“嚴懲醫鬧,還醫院安寧”,近百醫護人員停診聚集一事也鬧得沸沸颺颺……“醫鬧”讓醫患關係變得更為“緊張”。
為維護廣大民眾的醫療健康權益、營造良好的醫療執業和患者就醫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醫患和諧,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成都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10月15日起施行。昨日,市衛生局、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解讀了《辦法》的有關內容。《辦法》提出“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醫患糾紛”,“全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組織和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醫鬧”將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臺原因
有效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
近年來,全國傷醫案件逐年增多,傷醫性質越來越嚴重。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全國共發生惡性傷醫案件16起,造成3人死亡,13人受傷,涉及北京、黑龍江、浙江等省市;僅2014年2月,我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就各發生1起傷醫事件,全國發生了8起影響較大的傷醫事件……“醫療糾紛已成為我市多發性社會矛盾糾紛之一。據不完全統計,我市近兩年幾乎每天都有醫療糾紛發生,有時一天發生幾起甚至在有的醫療機構接連發生數起。2013年,全市共發生醫療糾紛1131例。”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市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在逐年上升,影響惡劣。當醫療糾紛發生後,有專門以解決醫療糾紛為職業的閒散人員,會通過患方介入,煽動操縱患方開出“天價”強索強要,採取威脅、限制醫生人身自由、“停屍鬧喪”、設靈堂、打橫幅、媒體炒作等方式,強迫醫院滿足患方的賠償要求,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2013年,我市醫療機構發生群體性事件達169起。
“合理妥善地解決醫療糾紛一直缺乏有效、快捷的解決途徑,根據國務院2002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有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三種途徑,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遇到種種困難。”相關負責人説,目前,由於我市尚未建立快捷有效、公平公正、具有公信力的專業第三方調解糾紛,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出面調解,患方對衛生行政部門公正性心存疑慮,常常使調解無法有效進行。訴訟解決醫療糾紛雖然是最佳選擇,因為法律規定的程式嚴格而複雜,訴訟時間較長,因此患方多數不願意走司法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這些無疑促使了《辦法》的儘早出臺,以有效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確保社會穩定。
打擊“醫鬧”
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將追責
“針對醫療糾紛高發和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逐年呈上升趨勢的實際情況,《辦法》立足現實,整合資源,體現效率,搭建起一套更為科學有效的醫療糾紛解決模式,並提出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和全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相關負責人表示,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即是按照衛計委等11部委《關於印發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省綜治委《四川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在各區(市)縣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免費調解“醫患糾紛”;並在全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組織公立醫療機構、鼓勵和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確保患方能及時得到賠償。也就是説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和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要賠償的, 保險機構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賠償。
相關負責人還介紹到,《辦法》還加大了對“醫鬧人員”和無理取鬧人員的打擊力度。對“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故意毀壞醫療設施及公私財物,搶奪、毀損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侮辱、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利用醫療糾紛,通過組織、策劃、煽動、串聯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患方拒絕將屍體移送殯儀館,勸説無效的”等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辦法》對解決醫療糾紛的程式也進行了規範,設置禁止性條款,明確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任何一方當事每人平均可直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理;禁止任何個人或單位以任何理由到醫療機構聚眾鬧事,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損害其他患者就醫的合法權益;醫療機構必須主動配合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處理,應當建立醫療糾紛報告制度,不得隱瞞、緩報、謊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不設定調解次數限制。調解結果在醫患雙方接受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