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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患上腦病 醫院被判診療存過失擔責40%

  • 發佈時間:2016-01-11 15:35:35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吳青瑜  責任編輯:吳起龍

  新生兒出生卻患上缺血缺氧性腦病,難以接受事實的父母認為是醫院的過失造成孩子疾病,於是將醫院訴至法庭索賠19余萬元。近日,石景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醫院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014年9月11日,原告劉女士入住北京某醫院待産,入院檢查顯示産婦、胎兒一切正常。四天后,劉女士誕下一男嬰,全家歡喜。但不久後,男嬰被診斷為新生兒輕度窒息、胎糞吸入。在轉入專科醫院後,男嬰被診斷為缺氧缺血性腦病,不得不住院治療。

  據記者向醫療界人士了解到,缺血缺氧性腦病是指由於缺氧或腦供血不足而導致的腦組織及其功能的損害。新生兒在圍産期內常因缺血缺氧致病,輕、中度患兒只要及時治療,一般都不會留有後遺症。

  劉女士夫婦認為兒子患病與醫院的失誤脫不了干系。劉女士稱,懷孕期間也在這家醫院做産前檢查,孕期B超顯示自己的羊水少,她找醫生查看,卻遭到拒絕。最終,由於生産時間過長,導致兒子出生時吸入胎糞,頭部擠壓受損,造成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夫妻倆堅持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余萬元。

  司法鑒定機構經過鑒定認為,“醫方未動態監測羊水量變化,未及時搜尋羊水少的原因,存在醫療不足”;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失,與幼兒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屬次要責任程度。

  隨後,劉女士夫婦根據鑒定結論要求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9.6萬餘元。但醫院一方對鑒定結論持異議,認為幼兒的損害結果是其自身原發性疾病造成,醫院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採納了鑒定結論,認為醫院存在一定醫療過失,認定其對原告的相關合理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劉女士夫婦損失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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