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國家藥監局發佈《國家藥監局關於2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稱,經河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等9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江蘇吳中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制藥廠等14家藥品生産企業生産的2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公告顯示,經河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江蘇吳中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制藥廠生産的9批次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液的澄清度與顏色。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安徽國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復方愈創木酚磺酸鉀口服溶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裝量。
經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湖南華納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蘭索拉唑腸溶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出度。
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海南通用康力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4批次注射用奧扎格雷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可見異物。
經湖北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嬰兒健脾散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粒度。
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江西鴻爍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1批次元胡止痛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標示為天津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惠州市中藥廠有限公司生産的2批次元胡止痛片檢出金胺O。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河北濟鑫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廣藿香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重慶三立堂中藥制藥有限公司、成都吉安康藥業有限公司、內江良輝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3批次黃精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大連市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新疆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前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成都市祺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制川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國家藥監局稱,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採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並切實進行整改。同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生産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標示生産企業中,部分企業曾多次出現抽檢不合格的情況。譬如,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曾生産銷售劣藥被罰。企查查顯示,因生産、銷售劣藥“安胃片”,2018年3月6日,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此外,江蘇吳中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制藥廠和湖南華納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曾涉2015年“銀杏葉事件”。2015年月22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90家銀杏葉提取物和銀杏葉藥品生産企業自檢情況的通告(2015年第24號)》顯示,30家全部批次産品均不合格的企業就包括江蘇吳中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制藥廠(銀杏葉片,6批);同時,25家部分批次産品不合格的企業名單中,湖南華納大藥廠有限公司在列(銀杏葉片,15批不合格,不合格率75.0%;銀杏葉分散片,87批不合格,不合格率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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