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自媒體轉載過錯認定 規範網路水軍
- 發佈時間:2014-10-10 09:12:29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馬巾坷
近年來,網際網路行業的全面發展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針對網路智慧財産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等問題,昨天上午,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規定在網路侵權案件中,網站可單獨成為被告。
此外,最高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呈現5大亮點——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個人資訊保護範圍,規範了自媒體、非法刪帖及網路水軍的擔責問題,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1:網站必須提供侵權者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3條規定:“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第4條規定:“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資訊係網路用戶發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路地址等資訊。”
解讀 便於在技術上確定被告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針對可能出現的起訴難問題,《規定》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站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以方便原告起訴。
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表示,最高法院制定這一規則的目的是為了使可能受到侵權的原告,能夠在技術上明確誰是侵權資訊的發佈者,“原告首先要在技術上明確找到誰是被告,才能實施訴訟,進而保護自己的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規則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給網路服務提供者設定一般的‘注意義務’,而是便於原告能夠在技術上確定被告,進而展開訴訟。”
2:擅自改標題自媒體要擔責
《規定》第10條對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解讀 明確自媒體過錯程度認定
孫軍工指出,在資訊傳播的主體上,往往是自媒體先發出聲音,産生影響後,傳統媒體再跟進。在資訊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路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規定》對於這些問題進行解釋,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姚輝指出,自媒體是網路社會的一個新現象,打破了我們對於媒體固有的、傳統的認識,自媒體已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這條關於轉載的規定,主旨是針對轉載者責任過程當中過錯認定的問題。現在微信、微網志資訊很多,原創的東西不太多,大家就是轉來轉去,所以“轉載”發生比較多的領域就在自媒體。
3:有償刪帖協議法院認定無效
《規定》第14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遮罩特定網路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規定》第15條明確:“雇用、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發網路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 明確網路水軍擔責問題
孫軍工指出,《規定》明確了非法刪帖、網路水軍等網際網路灰色産業的責任承擔問題,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
孫軍工表示,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網際網路灰色産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網際網路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
4:律師費可列入賠償範圍
《規定》第18條明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的財産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産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解讀 加大被侵權人司法保護力度
孫軍工指出,這條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
孫軍工稱,如此規定,加大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遏制網路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路環境規範有序。
5:擅自公開他人犯罪記錄需擔責
《規定》第12條明確:“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等個人隱私,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資訊;法律另有規定。”
解讀 明確個人資訊保護範圍
孫軍工指出,在網際網路時代,個人資訊尤其是個人電子資訊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個人資訊的收集幾乎無處不在,個人資訊的內涵越來越豐富,範圍越來越廣。基於這些背景,《規定》明確了個人資訊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