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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買房至今未過戶 律師:買房先到房管部門查詢

  • 發佈時間:2014-10-27 13:34:00  來源:重慶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律師提醒如何避免買到問題房

  日前,銅梁縣的楊先生終於松了一口氣:12年前買的房子一直沒過戶,去年還被法院查封。如今,法院判決他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停止查封。

  2002年初,楊先生預交3萬元,在銅梁某鎮買了一個52平方米的門面。當年底,國土房管部門辦理了産權證,可産權所有權人並非楊先生,而是開發商———某建築公司。

  楊先生接房裝修,並一直使用至今。他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辦理産權轉移登記,但一直沒有達成。

  房産證的問題沒有解決,麻煩事又來了———2013年1月15日,大足區法院查封了這套房屋。原來,2001年開發商欠某資産管理公司50萬元,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開發商的財産。2007年,50萬債權轉讓到了重慶某律師事務所。經該律所申請,法院查封了銅梁縣的8套房屋,其中包含楊先生的門面。

  楊先生認為,這門面是自己買的,並實際使用,為此要求撤銷查封。大足區法院執行庭裁定駁回了他的執行異議。

  隨後,楊先生將重慶某律師事務所起訴到大足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他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同時停止對此套房屋的強制執行。

  該律所稱,開發商不配合辦理産權過戶手續,楊先生應當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此後十餘年楊先生一直沒有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應屬於怠于主張權利,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院可對該房屋強制執行。

  大足區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與不動産物權變動的效力屬於兩種法律關係,不動産未辦理過戶登記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楊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楊先生多次通過當地政府督促辦理産權登記,雖然未能辦理産權轉移登記,但這並不是楊先生的過錯所致。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16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産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日前,法院一審判決停止對楊先生房屋的強制執行。

  買房前先到房管部門查詢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志同律師事務所余波律師建議,房子是否被抵押或被查封,以及權屬情況,可以在房管部門查到。因此,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市民應先到房管部門官網查明所要購買房産的情況,或直接到房管部門查詢。

  楊先生該如何維權?余律師認為,楊先生購房後12年未取得房産證,建築公司已經明顯違約。楊先生可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建築公司立即辦理房産證過戶登記手續,並賠償逾期辦證違約金。

  余律師還認為,開發商有義務向買房人告知房屋是否被抵押,是否已賣給第三人。如果沒有告知,導致無法達成合同目的,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房人可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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