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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二手房未遷戶口 買家狀告賣家違約

  • 發佈時間:2014-09-10 09:34:5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賣二手房未遷戶口

  買家狀告賣家違約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一起由於二手房賣家戶口未遷出引發糾紛的上訴案。

  買主康小姐稱,2012年5月,其與李先生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李先生將北京市朝陽區青年路華紡易城小區的房屋出售給她。按照合同約定,康小姐向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369萬元,且雙方于2012年7月完成産權過戶。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因出賣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房屋總價款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未遷出的,自逾期超過30日起,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根據此約定,她多次聯繫李先生,敦促其遷出戶口,但李先生總是以各種藉口直到2014年7月10日才將戶口遷出。康小姐認為,李先生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的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先生賠違約金20萬元。

  案件審理中,李先生辯稱其曾多次去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但因其新購買的房屋原住戶的戶口未遷出,故無法將自己的戶口從涉案房屋遷出,其新購房屋原住戶在2014年7月9日將戶口遷出後,其在2014年7月10日亦將自己的戶口從涉案房屋遷出。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判決李先生在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康小姐違約金二萬元。

  李先生對上述判決結果不滿意,認為自己未能及時遷出戶口,是因為其新購買的房屋房主未及時遷出戶口所致。這是國家政策問題,對此不應由個人承擔責任,故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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