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房産稅暫行細則 八種房産免征房産稅
- 發佈時間:2014-09-03 09:05:17 來源:生活報 責任編輯:陳晶
2日,省政府印發我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暫行細則的通知,細則指出,凡在本省開徵區內的房産,不論産權屬於單位或者個人,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産稅。房産出租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産權人)索取發票,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由承租人代繳房産稅。
八種房産免征房産稅
出租房産
納稅人出租的房産,按房産租金計算繳納房産稅,計稅依據不實的,按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租金標準確定。
自用房産
納稅人自用的房産,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産稅,沒有原值作為依據的,按照地方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值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免征房産
(一)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或地方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軍隊自用的辦公和公務用房。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和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
(三)宗教寺廟用於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神職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
(四)公園(包括烈士陵園)、名勝古跡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
(五)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
(六)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衛生所、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
(七)基本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臨時簡易房屋和倉棚。
(八)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産。
下列情況可申請減免房産稅
備案後定期減徵或免征
(一)經有關部門鑒定,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
(二)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單位,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由街道或企業自辦的福利單位的自用房産。福利單位需滿足兩個條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25%)和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
有困難申請減徵或免征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重大損失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造成的資産損失,在剔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後,超過其上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和的20%(含20%),或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0%(含20%)。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産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發生嚴重虧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按稅法規定確認調整後,連續3年發生虧損,或按稅法規定確認調整後,當年虧損額超過註冊資本的20%(含20%)。
2、納稅人貨幣資金在扣除職工薪酬和“三險一金”後,不足以繳納房産稅。
(三)納稅人關閉、停産、撤銷後停用1年及以上,且無生産經營收入的自用房産。
備註:國家産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稅的其他情形,不屬於本條規定的房産稅困難減免稅範圍。納稅人繳納房産稅確有困難符合上述減免條件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買賣房屋須在變更30日內報稅
根據規定,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的,按年計算,分月繳納,徵期為月份終了後15日內。依照房産租金繳納房産稅的,按次或按月計算,于月份終了後15日內或開具發票時繳納。
鐵路、郵電、航運、金融、油田、煤礦、電業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房産,不論是獨立核算單位,還是報賬制單位,均應向房産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房産稅。
納稅人新建、購進房産或者改變房産用途時,應于建成、購進或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房産證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變更登記。房産産權變更(出售、贈送、分割)或房産擴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須在變更、竣工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續。因房産産權變更改變納稅義務的,均從變更的次月起計算徵稅或免稅。新建、擴建和拆除報廢的房産,均從房産竣工或停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徵稅或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