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起村幹部巨腐案涉案22億 多因土地及拆遷
- 發佈時間:2014-08-07 07:29:54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陳晶
近日,北京市紀委對農村基層“小官巨腐”展開專項整治。此前,中央第二巡視組指出,北京市鄉村幹部腐敗問題凸顯,“小官巨腐”問題嚴重。
近年來,各地在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因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以及徵地補償衍生出多位“千萬級村官”。
據新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3年以來,全國各地公開村官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的案件有12起,涉案總金額高達22億。
統計發現,“千萬級村官”大多來自廣東、浙江、江蘇以及北京等經濟較發達地區。12起案件中,與土地、拆遷相關的有7起,其他案件則涉及安置房、貪污集體資金、國家農資補貼等領域腐敗。
土地轉讓,村官是“土地爺”
土地補償金的收取基本上由村委會作主,貪腐與土地利益關聯性極強。
在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鈞撰寫的《官員形象危機(2012)報告》中,村幹部位列五大高危官員群體之首。書仲介紹,在村官的形象危機中,貪腐問題最為突出,其中一個廣泛的共性便是與土地利益的關聯性極強。
一直以來,我國土地徵收“剪刀差”問題突出,與補償相關的徵地制度改革也被認為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難題之一,然而目前我國仍沒有徵地補償的專門法律,利用制度漏洞貪腐的案例時有發生。
去年7月底,浙江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10名村官瓜分價值18億元的316套安置房案,這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村級官員集體貪污的第一大案。
而從2012年底被爆料的“20億村官”周偉思案一直受到廣泛關注,身為深圳龍崗街道南聯社區村委主任的周偉思涉嫌在當地舊城改造項目中和他人共同收受5600萬的鉅額賄賂。
再比如,去年海南省高院審理了一起村官侵佔徵地補償款的案件,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海口市石山鎮榮堂村民小組和玉庫村民小組多位村幹部騙村民簽字,侵吞了徵地補償款高達1300萬。
北京師範大學發展研究院院長胡必亮教授對新京報記者透露,村官在徵地過程中進行貪腐,隱蔽性比較強。“徵地過程中,國家往往都是通過與村幹部來談判徵地條件的。如果村幹部通過做手腳的方式隱瞞某些條件,或故意曲解某些條件的話,普通村民實際上就不可能知道真實的徵地條件是什麼。”
有學者曾提出,由於在農村集體土地出租、轉讓中,租賃費的多少、土地補償金的收取基本上由村委會作主,村幹部就是“土地爺”。
與此相伴隨的則是,徵地補償款被挪用或截留後,失地農民時常會為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多次陳情。去年11月28日,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張恩璽表示,農村土地徵用成為信訪的主要問題。
“二傳手”截留國家惠農補貼
虛報冒領、騙取危房改造補貼款、截留扶貧資金、貪污糧食補貼等涉農腐敗案多發。
由於村官掌握國家惠農補貼等各項資金的發放權,其功能類似于“二傳手”。新京報記者發現,各地紀委通報的基層違紀行為中,村官貪腐的另一重要對像是國家的各類補貼資金。
以青海省為例,今年以來青海省紀委與西寧市紀委共通報了12起基層幹部違紀典型案例。其中,騙取國家補貼的案例有9起。
梳理全國各地紀委通報的村官違紀案例中,虛報冒領、騙取危房改造補貼款、截留扶貧資金、貪污糧食補貼等涉農腐敗較為多發。此種類型的貪腐數額相差非常大,而貪腐的渠道也多樣。
今年6月5日,山東省濰坊市紀委通報某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馮良禹,與他人合夥虛報騙取母豬補貼1800元、挪用村民低保補助金1300元、虛報冒領小麥直補款1816.05元。
由於對農村賬目缺乏審計程式,套取國家惠農資金的行為屢屢發生。去年年底,山西省晉城市紀委通報澤州縣高都鎮大興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原海軍套取國家糧食直補款逾15萬。
此外,在紀委通報中,多地村幹部存在“強攬工程、違規發包工程”的行為。
今年6月底,《湖北日報》報道,大冶市查辦了羅橋街道辦事處港湖村原支部書記、主任劉某通過強攬工程、違規處置村集體資産等手段非法斂財達1300余萬元案。
據安徽省某市一位不願具名的村主任對新京報記者介紹,在當地,村官成立公司在幕後操作包攬工程的情況已不是新鮮事。他介紹,由於當地煤炭資源豐富,涉礦村莊的潛在利益刺激了“賄選”的産生。
“想要開礦,就需要通過村官與村民協調。村官因此可以獲得所謂的‘協調費’。此外,一些村官自己開公司,向開礦的要工程,要項目。”
農村的財務誰來監督?據上述村主任介紹,目前對農村財務的監督主要是鄉鎮的農經站,是縣農委的下屬機構。此外就是村裏的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就是個空架子,監督人員一年拿到國家幾百塊的補貼,起不到什麼作用”。
在這位基層村官看來,“村官出現違紀的行為,有人舉報紀委才會查,一般不會主動檢查。”
多地出臺文件治理村官腐敗
專家稱,目前遭遇的困境是,農村外部監督缺失,內部監督力度也很弱。
近日,北京啟動的“小官巨腐”專項整治,將矛頭直指徵地拆遷中侵害群眾利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農村“三資”管理、涉農資金管理腐敗、農村工程建設腐敗等八個方面的問題。
類似的治理也在全國多地可循蹤影。
為了治理貪腐村官外逃的現象,廣州市紀委于2013年出臺了《關於加強和規範村“兩委”班子主要成員出國(境)管理意見》,將全市2014名村幹部納入公安機關出國(境)登記備案範圍統一管理。
新京報記者據公開報道不完全統計,自去年以來,包括省市縣在內的15個地方已經出臺了治理村官腐敗的相關文件。
這些文件中普遍針對的問題包括強佔徵地補償安置款、挪用農民補貼資金、揮霍集體財産、向農民亂收費等行為。
貴州大方縣高店鄉,為避免村官“任人唯親”,在治貪文件中提出“建立幹部親屬資訊檔案”,對全鄉現任村幹部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進行資訊採集,實行一村一檔、一人一袋納入管理。
然而對於地方出臺的各種治理政策,胡必亮認為,對於治理農村腐敗,來自外部的約束是有限的。“村裏的事務大多屬於自治性質的,只有是來自內部的約束方式,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因此要逐步形成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
胡必亮表示,目前遭遇的困境是,農村外部監督缺失,內部監督力度也很弱。
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翁鳴曾于2008年至2013年6月期間,在河北省青縣挂職縣委副書記。據他介紹,全縣有345個村,縣、鄉紀委幾乎沒有精力去一個個監察村幹部違紀情況的。
“很多地方在形式上設立了村民監督委員會,但起到的作用很小。”胡必亮分析,這一方面與我國目前農村的管理體制有關,黨組織在農村的主導作用十分明顯,如果村黨組織的負責人不自律,實際上就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農村也收到許多非正式制度的影響,如家族制度,如果村裏的主要負責人來自大家族,一般情況下村民也就只能敢怒而不敢言,也形成不了有效的監督。
在胡必亮看來,村務公開雖推行多年,但在許多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往往只是“流於形式”,農村的財務管理在不少地方也不太規範。“如果村裏的會計是村幹部本家族的人,或是由其親戚朋友擔任,往往就是村幹部説了算,讓怎麼記賬,就怎麼記。”
翁鳴則認為,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已然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速度。“農村的權力架構設置要調整。目前大多數農村仍是支部書記一個人説了算。這還是行政化、命令式的領導。”與此同時,被賦予監督權力的村民會議在現實中難以實現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在翁鳴看來,目前我國許多農村治理沿用傳統的計劃經濟時代一元化的領導模式,而未來村治結構需要增加民主的元素,創新民主治理的機制。“村官説了算,這種不受監督是違背民主和違反村民自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