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規定:三大區域禁用高灰高硫散煤
- 發佈時間:2014-09-17 11:10:00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任編輯:陳晶
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近日聯合製定併發布《商品煤品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商品煤全過程品質管理,提高終端用煤品質,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改善空氣品質。
《辦法》明確,商品煤應當滿足下列基本要求:褐煤灰分點30%,其他煤種點40%;褐煤硫分點1.5%,其他煤種點3%;汞點0.6μg/g,砷點80μg/g,磷點0.15%,氯點0.3%,氟點200μg/g。
《辦法》對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 600 公里)的商品煤提出了特殊要求,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同時滿足:褐煤發熱量點16.5MJ/kg,灰分點20%,硫分點1%。其他煤種發熱量點18MJ/kg,灰分點30%,硫分點2%。
根據《辦法》,對於供應給具備高效脫硫、廢棄物處理、硫資源回收等設施的化工、電力及煉焦等用戶的商品煤,可適當放寬其商品煤供應和使用的含硫標準。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點16%、硫分點1%的散煤。
《辦法》還規定,對於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進行經營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辦法》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